去年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納入了「離婚配偶請求權」,認為未來退休公教人員之配偶若與之離婚,經雙方協議,該名配偶將可就兩人婚姻期間年資為基準,擁有至多1/2的退休金請領權利,並即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此乃源於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之「離婚俸」,並於立法院獲得民進黨立委支持,其所持理由乃認為世界各國如美、德、日本等國皆有相關規定,主要目的乃是保障配偶若失去婚姻支持後,仍能保障其老年生活安全,故以性別平權做出思考。

然而此舉卻讓各界持不同看法,並引發部分公教人員反彈,認為此舉乃是草率立法,要求暫緩實施,並盡快修法。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則表示,等7月1日上路實際運作後,再看看有無需要檢討之處。

其實,倘從性別正義、照顧弱勢觀點出發,原本立意良好,然仔細檢視其施行時機與內容,仍有值得討論之處。

針對職業別來進行規範,有違平等原則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之制度,主要目的乃在於使離婚配偶獲得應有之保護。但退休金是否屬於剩餘財產,是否可進行離婚後財產的分配的問題,仍有不同爭論,而目前民法並沒有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範圍。有諸多學者指出,離婚夫妻之權利義務是私法關係,現制若有問題,應先修正民法,而非於公務員退休資遣法撫卹法等公法硬塞私法條文,如此僅是衍生更多爭議。

此外,目前公教人員年金遭砍,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也是僅適用於公務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政務人員,倘若政府真以追求性別正義出發,應對軍公教勞一體適用,並同步施行才是。即使先進國家有此制度,也不會僅針對某些職業團體進行特別規範,而台灣目前施行此項政策卻僅適用於公教人員,似已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相較於勞工人數是社會大宗,公、教、政務人員等人數僅佔少數,倘以性別正義之名,卻給予不同職業團體不同的制度,那也僅是假正義之名,行歧視之實。無怪乎許多公教團體抗議,認為此乃是對公教人員的職業歧視,而發出「為什麼總是針對公教人員」的不平之鳴。而此也突顯,現在立法僅求速效,柿子僅挑軟的吃,而缺乏整體體系規劃。

「性別正義」是保障誰的正義?

公教人員退休金是公法之給與,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在肯定公務人員在職時之辛勞與貢獻,於退休後給與適當的報償與照顧,以安定其退休後之生活。而其退休金倘分配給離婚配偶後,其剩餘退休金是否足以照顧其退休生活,或有其他配套,乃值得關注。

此外,雖然該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保障專職在家的家庭主婦或主夫,但換另一方面來說,若要解決照顧弱勢的問題,離婚後配偶之生活問題是否可輔以其他社會福利制度來予以補足,是否一定要透過分配退休金的方式,乃值得探討。

另外,目前女性公教人員約佔56%,公立學校教師女性更佔61%,因此有論者擔憂倘女性遇到「好手好腳,好吃懶做」的家庭主夫,對女性公教人員反而增添困擾,認為反而成為懲罰性婚姻,而教團更擔憂如果離婚配偶還可以要求退休金請領權利,恐讓不少離婚女性陷入生活困難。該制度想法,本就是以保障弱勢女性為出發點,但在實務操作上,是否可能造成職業婦女反成為弱勢女性?

總之,施行公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此項制度,是否可能為了解決問題,反而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也是有待觀察。

(本文刊登於107.04.22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