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專任委員提名名單,包含當年發起「占領行政院」太陽花學運領袖魏揚的母親楊翠等3人,加上先前已提名的主委黃煌雄等人,已達《促轉條例》規定的9人,待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促轉會就可開始運作了。
促轉會主委被提名人黃煌雄日前提出對促轉會的態度是「真相、公義、和解」,以其過去超越藍綠的問政風格,尚屬合適人選,但卻遭到深綠人士強烈批判。對此,蔡總統選在參加紀念鄭南榕活動時,提到「促轉會」將「挖掘真相、釐清責任、邁向和解」。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總統要的是「釐清責任」,而非「展現公義」,那「釐清責任」究竟是何意?是要依照「憲法與法律」的理念去釐清,還是要依據「民進黨與蔡總統」的意志去釐清?恐怕這是未來最大的政治變數。
不管是黃煌雄的「真相、公義、和解」,或是蔡總統的「真相、責任、和解」,最終目標都是「和解」,所以,應可從「和解」的憲政本質反推其實踐的過程,來了解「轉型」的未來面貌。
憲法上所講的「和解」,是「平等、和平、不得政爭、調解與保護」,第7條首倡「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平等;而第139條則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蘊含「不得以其他力量」,甚至最嚴重的武裝引發「政爭」。除此,第154條也訂有「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可得推論,即「糾紛」應要司法或第三方的介入,藉以維持公正性。
另外,憲法第166條「國家應保護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其對「歷史」的本意也在「保護」而非「追究」或「懲罰」。從歷史角度而言,台灣有過日據時期、二二八時期、大地主時期、戒嚴時期,早已經歷多次「轉型」,過程中有《耕者有其田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法律依據,所以「轉型」不是民進黨的專利。
又從《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和解」定義論之,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以「和解」在使當事人拋棄追究責任,也使權利消滅,創設內容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所以,要講「和解」就要讓步,就要理解、體諒對方,拋棄追究去創設彼此接受的條件。
我國歷經三度政權輪替,就是「轉型」的最佳見證,因此,與其仍沉浸在轉型正義的口號裡,不如積極實踐和解。尤其行政院將4月7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就是要重視「言論」,不是執政者說了算,而是要讓各黨各派及社會大眾提出多元的「和解」條件及其言論,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表面上是要對威權時期進行真相調查,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既破壞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機關編制,也破壞了《行政院組織法》獨立機關的限制,根本就是威權的「黑機關」。加上《促轉條例》所規畫、推動事項的「清除、平復」均非憲法涵義,甚至所定的「威權統治時期」都已超出憲法公布施行日期,更超過《刑法》、《民法》的追訴時效,這樣的轉型正義只是有利於執政黨所謂的「政治受難者前輩和家屬」,漠視了憲法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本文刊登於107.04.0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促轉會主委被提名人黃煌雄日前提出對促轉會的態度是「真相、公義、和解」,以其過去超越藍綠的問政風格,尚屬合適人選,但卻遭到深綠人士強烈批判。對此,蔡總統選在參加紀念鄭南榕活動時,提到「促轉會」將「挖掘真相、釐清責任、邁向和解」。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總統要的是「釐清責任」,而非「展現公義」,那「釐清責任」究竟是何意?是要依照「憲法與法律」的理念去釐清,還是要依據「民進黨與蔡總統」的意志去釐清?恐怕這是未來最大的政治變數。
不管是黃煌雄的「真相、公義、和解」,或是蔡總統的「真相、責任、和解」,最終目標都是「和解」,所以,應可從「和解」的憲政本質反推其實踐的過程,來了解「轉型」的未來面貌。
憲法上所講的「和解」,是「平等、和平、不得政爭、調解與保護」,第7條首倡「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平等;而第139條則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蘊含「不得以其他力量」,甚至最嚴重的武裝引發「政爭」。除此,第154條也訂有「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可得推論,即「糾紛」應要司法或第三方的介入,藉以維持公正性。
另外,憲法第166條「國家應保護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其對「歷史」的本意也在「保護」而非「追究」或「懲罰」。從歷史角度而言,台灣有過日據時期、二二八時期、大地主時期、戒嚴時期,早已經歷多次「轉型」,過程中有《耕者有其田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法律依據,所以「轉型」不是民進黨的專利。
又從《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和解」定義論之,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以「和解」在使當事人拋棄追究責任,也使權利消滅,創設內容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所以,要講「和解」就要讓步,就要理解、體諒對方,拋棄追究去創設彼此接受的條件。
我國歷經三度政權輪替,就是「轉型」的最佳見證,因此,與其仍沉浸在轉型正義的口號裡,不如積極實踐和解。尤其行政院將4月7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就是要重視「言論」,不是執政者說了算,而是要讓各黨各派及社會大眾提出多元的「和解」條件及其言論,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表面上是要對威權時期進行真相調查,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既破壞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機關編制,也破壞了《行政院組織法》獨立機關的限制,根本就是威權的「黑機關」。加上《促轉條例》所規畫、推動事項的「清除、平復」均非憲法涵義,甚至所定的「威權統治時期」都已超出憲法公布施行日期,更超過《刑法》、《民法》的追訴時效,這樣的轉型正義只是有利於執政黨所謂的「政治受難者前輩和家屬」,漠視了憲法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本文刊登於107.04.0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