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兒童節連假,許多遊樂園、遊樂設施紛紛推出優惠,以吸引更多遊客。而為了讓遊客能安心遊玩,多數遊樂場會實施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但是近日卻發生某購物中心非固定式遊樂設施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致兒童受傷事件。實事上,國內遊樂業設施發生意外事件已非第一起,再加上,依目前國內僅針對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的機械遊樂設施訂定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另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所稱兒童遊戲場設施,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二歲至十二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可見非固定遊具目前無可規範,兒童遊的安全令人憂心。
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訂定了「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雖訂有觀光遊樂業檢查相關條文,明定觀光遊樂業應對機械、水域、陸域、空域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實施安全檢查,但是有關觀光遊樂設施檢查人員的規定僅規定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以及應對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實施訓練,換言之,並未明確規範遊樂設施的管理、維護者、操作者的資格,令人不免憂心遊樂設施的安全是否真能符合國家標準。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雖於2017年1月修訂公告,但此管理規範法律位階低且無罰則,僅要求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
質言之,遊樂設施不只應讓兒童玩得開心,更應讓父母安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雖已擴大管理範圍,並明訂權責機關、稽查等事項,但層級只有規範,沒有法條罰則約束,訂規範只能讓業者自主管理。建議主管機關宜考量將「規範」層級提高到「專法」,訂定罰則以收立法之效,同時,應修訂現行法規將非固定遊具納入規管,保障兒童遊玩安全的權益。
(本文曾刊登2018年4月3日蘋果日報網路報即時論壇)
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訂定了「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雖訂有觀光遊樂業檢查相關條文,明定觀光遊樂業應對機械、水域、陸域、空域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實施安全檢查,但是有關觀光遊樂設施檢查人員的規定僅規定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以及應對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實施訓練,換言之,並未明確規範遊樂設施的管理、維護者、操作者的資格,令人不免憂心遊樂設施的安全是否真能符合國家標準。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雖於2017年1月修訂公告,但此管理規範法律位階低且無罰則,僅要求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
質言之,遊樂設施不只應讓兒童玩得開心,更應讓父母安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雖已擴大管理範圍,並明訂權責機關、稽查等事項,但層級只有規範,沒有法條罰則約束,訂規範只能讓業者自主管理。建議主管機關宜考量將「規範」層級提高到「專法」,訂定罰則以收立法之效,同時,應修訂現行法規將非固定遊具納入規管,保障兒童遊玩安全的權益。
(本文曾刊登2018年4月3日蘋果日報網路報即時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