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引發熱議,細觀其內容不但粗糙矛盾,甚至有違憲之虞,背後更隱含「假改革、奪民產」的政治動機。一旦完成立法,不僅是法治的災難,更將扼殺財團法人的公益機能。

制定「財團法人法」的主要理由,法務部指出是現行法令對財團法人只有《民法》規範,顯然不夠健全,所以要制訂專法。然而依政院版草案第1條規定:「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也是說這部「財團法人法」只是《民法》的特別法,並不是特別的專法,倘若其他有關財團法人的特別規定,也無須適用。以目前財團法人類型之眾,未來勢必出現更多的特別規定,如此一來,這部「夾心餅乾」的「財團法人法」豈非無用武之地?同時反映出草案僅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實過於簡略粗糙,完全未考量不同類型財團法人的差異性。

不可諱言,財團法人雖具有公益性質,但在運作上卻有若干弊端,確實有加強監督導正的必要。政府的監督管制指施必須「依法行政」,所依據的規範也必須是合憲的法律,尤其是遵守「信賴保護」、「不溯既往」、「保障人民基本權」及「比例原則」等法治國的憲法基本原則,並且同時維護財團法人的自主性。

然而在草案中卻有許多違憲違法的規定,例如政府曾經捐助的財團法人,必要時可「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一個財團法人無論人民投入多少金錢、心力與經營,執政黨想要染指,只須「補足差額」即可加以控制。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是因補足現行法律的不足,並不是要將民間的財團法人財產收回國有」,但在去年行政院通過草案時,即指出是針對中技社、蔣經國基金會等組織進行整頓,蔡政府此時不論如何辯解,豈非欲蓋彌彰?又將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置於何地?

草案還規定將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的財產捐助之財團法人,一概視為政府財團法人,《促轉條例》、《不當黨產條例》的「溯及既往」條款竟也出現在這部單純管制性的法規之中,根本就在呼應民進黨轉型正義」的主張。

草案雖表明對政府財團法人將採高密度監督,民間財團法人則採取自治方式低度管理,然而實際上卻非如此。其中民間財團法人的董監事資格限制,竟比公司的董監事還要嚴格,限制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的比例,但政府財團法人只要政府核准即可不受限制。這些規範不但明顯違悖「嚴政府、寬民間」的立法目的,更將嚴重侵害財團法人的自主性。

《大學》有云:「德者,本也;財者,末也。」施政應以德為根本,若是著眼於爭「財」或是政治利益,終將失去民心!

(本文刊登於107.04.04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