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打算將六處市定古蹟,包括台北公會堂、艋舺龍山寺、大龍峒保安宮、欽差行台,以及高雄旗後砲台、打狗英國領事館官邸,改為國定古蹟。部長說,這是遲來的升格。
一、古蹟等級制的廢除
從市定改為國定,就叫升格嗎?若從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法動機來看,其實只是改變名稱而已。我國文資法在1982年立法之初,古蹟原本是採分級制的,一至三級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及縣(市)政府。1997年修正條文,將古蹟改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修正的理由是,每座古蹟均為獨一無二之文化資產,應無價值等級之分,所以廢除等級制度。
既然分級制度取消了,為什麼市定改為國定還要叫「升格」呢?因為價值判斷乃人之常情。古蹟由於年代遠近、建物品質不同等等因素,本來就會產生價值高低的差別。像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即規定,文部科學大臣得就有形文化財中重要者指定為重要文化財,並於後者就世界觀點而言具有高價值者,指定為國寶。換句話說,日本的文化遺產一直維持著明確的三級制。
我國古蹟於1997年取消分級制時,將原條文的「古蹟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內政部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等級」修改為「古蹟喪失或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既然還是可以依價值的增減變更其類別,豈不仍舊承認了價值等級的區別?
二、指定權力下放,古蹟價值混亂
所以,97年修法的意義,與其說是取消分級制,不如說是在於將古蹟指定的權力下放到地方。在此之前,只有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古蹟,修法後,主管機關就是審查指定的機關。
然而,古蹟依指定機關分類之後,原來的一至三級古蹟怎麼辦呢?文資法並未明確交代。若按主管機關而定,按理應分別更名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古蹟,但實際上,不少修法前指定的古蹟,仍維持原來的名稱。有人甚至認為,三級古蹟比後來指定的國定古蹟還有價值,因為大部份值得指定為古蹟的建築都指定完了,越晚指定的古蹟,通常價值越低。
文資法於2000年再度修法,將公有古蹟改為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三類,以因應精省之後主管機關的變動。此後,原本省屬的二級古蹟或省定古蹟,都改歸中央管理,成為國定古蹟,而直轄市屬的二級古蹟,則改列為市定古蹟,就名稱來看,同樣原是二級古蹟,後者竟然因為所在地為直轄市而「降級」了。這次文化部要「升格」的六個市定古蹟,恰恰就是被「降級」的二級古蹟。所以,與其說是遲來的升格,不如說是回到它們原來該有的位置。早知如此,當初何必廢除分級制呢?
將直轄市定的二級古蹟「升格」,雖然解決了上述的降級問題,卻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因為它和原來的一級古蹟都合稱為國定古蹟,使得原本一、二級之間的差別消失了。
三、地方古蹟數量暴增,衍生維護問題
分級制取消所衍生的問題還不只此。自從古蹟指定的權限下放,有些縣市特別積極指定,以台南市和台北市為例,1995年,二者古蹟數分別為52及29個,在20多年間,市定古蹟便暴增了數倍,至今已高達100多處,台北的數量還早早超越了台南。
地方政府認真保存古蹟的態度固然值得肯定,但由於各古蹟之維護規定,無寬鬆或嚴謹程度的差別,以致政府在保存公有古蹟方面,依法須一視同仁,造成相當大的財政負擔。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公有古蹟往往得委外經營,使得所謂「古蹟餐廳」、「古蹟咖啡館」林立。受託之民間單位,在裝修、營業方面,又常發生破壞古蹟或使用明火等違法行為,政府若要各個依法求償或訴訟,也是相當大的行政負擔。國有財產局曾經打算標租古蹟,引起輿論撻伐,不過是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結論與建議
文資法修法過程,由於政治因素,精省及地方分權,廢除了分級制,將指定的權力下放,造成了古蹟價值的混亂,也衍生了維護的問題。如今文化部回頭將原為二級的直轄市定古蹟改列國定,可見它繞來繞去,終究還是承認了分級的必要性。如果要恢復當初立法時,更為細緻的三級制精神,建議將國定古蹟原屬一級者,改名為一級國定古蹟,就像日本指定國寶一樣,以彰顯其特別重要的意義。
所謂的升格,不應只是增加維護預算而已。在古蹟數量大幅膨脹的情況下,應該就不同級別擬定不同的維護標準。例如國定古蹟應完全依古法、原貌維護,縣市定古蹟可因再利用之需要,室內隔間准予改變等等。如此一來,既可節省政府開支,又能提升古蹟維護的效率,何樂而不為?
一、古蹟等級制的廢除
從市定改為國定,就叫升格嗎?若從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法動機來看,其實只是改變名稱而已。我國文資法在1982年立法之初,古蹟原本是採分級制的,一至三級的主管機關分別是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及縣(市)政府。1997年修正條文,將古蹟改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修正的理由是,每座古蹟均為獨一無二之文化資產,應無價值等級之分,所以廢除等級制度。
既然分級制度取消了,為什麼市定改為國定還要叫「升格」呢?因為價值判斷乃人之常情。古蹟由於年代遠近、建物品質不同等等因素,本來就會產生價值高低的差別。像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即規定,文部科學大臣得就有形文化財中重要者指定為重要文化財,並於後者就世界觀點而言具有高價值者,指定為國寶。換句話說,日本的文化遺產一直維持著明確的三級制。
我國古蹟於1997年取消分級制時,將原條文的「古蹟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內政部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等級」修改為「古蹟喪失或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既然還是可以依價值的增減變更其類別,豈不仍舊承認了價值等級的區別?
二、指定權力下放,古蹟價值混亂
所以,97年修法的意義,與其說是取消分級制,不如說是在於將古蹟指定的權力下放到地方。在此之前,只有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古蹟,修法後,主管機關就是審查指定的機關。
然而,古蹟依指定機關分類之後,原來的一至三級古蹟怎麼辦呢?文資法並未明確交代。若按主管機關而定,按理應分別更名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古蹟,但實際上,不少修法前指定的古蹟,仍維持原來的名稱。有人甚至認為,三級古蹟比後來指定的國定古蹟還有價值,因為大部份值得指定為古蹟的建築都指定完了,越晚指定的古蹟,通常價值越低。
文資法於2000年再度修法,將公有古蹟改為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三類,以因應精省之後主管機關的變動。此後,原本省屬的二級古蹟或省定古蹟,都改歸中央管理,成為國定古蹟,而直轄市屬的二級古蹟,則改列為市定古蹟,就名稱來看,同樣原是二級古蹟,後者竟然因為所在地為直轄市而「降級」了。這次文化部要「升格」的六個市定古蹟,恰恰就是被「降級」的二級古蹟。所以,與其說是遲來的升格,不如說是回到它們原來該有的位置。早知如此,當初何必廢除分級制呢?
將直轄市定的二級古蹟「升格」,雖然解決了上述的降級問題,卻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因為它和原來的一級古蹟都合稱為國定古蹟,使得原本一、二級之間的差別消失了。
三、地方古蹟數量暴增,衍生維護問題
分級制取消所衍生的問題還不只此。自從古蹟指定的權限下放,有些縣市特別積極指定,以台南市和台北市為例,1995年,二者古蹟數分別為52及29個,在20多年間,市定古蹟便暴增了數倍,至今已高達100多處,台北的數量還早早超越了台南。
地方政府認真保存古蹟的態度固然值得肯定,但由於各古蹟之維護規定,無寬鬆或嚴謹程度的差別,以致政府在保存公有古蹟方面,依法須一視同仁,造成相當大的財政負擔。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公有古蹟往往得委外經營,使得所謂「古蹟餐廳」、「古蹟咖啡館」林立。受託之民間單位,在裝修、營業方面,又常發生破壞古蹟或使用明火等違法行為,政府若要各個依法求償或訴訟,也是相當大的行政負擔。國有財產局曾經打算標租古蹟,引起輿論撻伐,不過是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結論與建議
文資法修法過程,由於政治因素,精省及地方分權,廢除了分級制,將指定的權力下放,造成了古蹟價值的混亂,也衍生了維護的問題。如今文化部回頭將原為二級的直轄市定古蹟改列國定,可見它繞來繞去,終究還是承認了分級的必要性。如果要恢復當初立法時,更為細緻的三級制精神,建議將國定古蹟原屬一級者,改名為一級國定古蹟,就像日本指定國寶一樣,以彰顯其特別重要的意義。
所謂的升格,不應只是增加維護預算而已。在古蹟數量大幅膨脹的情況下,應該就不同級別擬定不同的維護標準。例如國定古蹟應完全依古法、原貌維護,縣市定古蹟可因再利用之需要,室內隔間准予改變等等。如此一來,既可節省政府開支,又能提升古蹟維護的效率,何樂而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