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徐永明等人,今年1月因《勞基法》修改爭議,在凱道絕食抗議,警方舉牌7次警告後強制驅離,把他們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時,黃、徐等人批評《集遊法》是惡法,徐永明還嗆「明朝的劍砍不知道什麼時候的人」。身為立委卻違法,不知自省還痛罵法律,踐踏公權力莫此為甚!
黃國昌、徐永明是明白人裝糊塗,《集遊法》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個條文並沒有被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宣告違憲,仍是合憲的法律。而法律規範的不只是人民,更拘束制定法律的立委。時力雖非執政黨,但既然是立委,就不應為了政治造勢的目的帶頭違法。
可能是2014年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最後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名被告均被宣判無罪,以致黃國昌等人自此視法律為無物。如果連攻占官署都自以為是英雄了,占用凱道在他們心中又算什麼呢?即使他們今日已貴為立委,照樣無視法律的存在。
至於徐永明嗆《集遊法》是惡法所以他不遵守,一方面法律是不是惡法,不是時力立委說了算;另一方面,如果主張《集遊法》是惡法,那麼基於立委的職責,自應提議修法。但時力立委就任已滿兩年,未提相關修法案就顯示自己有虧職守,哪還有立場公開批評法律。如果說法律是惡法就可不遵守,將導致人民對法治國家的信賴破產,正是做了最壞的示範。
突發性的集會遊行權利固然應受保障,但是這種遊行與陳抗往往也會對社會秩序帶來重大衝擊,因此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向來考驗各國立法者與執法者。民國103年的大法官釋字718解釋提供了一個標準,「事起倉卒,如果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偶發緊急集會遊行,應盡量保障。問題是《勞基法》的修法已吵了1年半,時力的陳抗實在算不上符合緊急保障的標準。
身為立委,時力立委應該了解自身職務的重要性,監督政府、制訂福國利民的法律才是立委的重責大任。即使人數少,也應該在立法院裡以理念努力協調、說服各黨派,訂出合理的法律,而不是只知道作秀、上街頭,對檢警嗆聲,大罵法律,當心未來被選民唾棄後,真的只能重回街頭了。
(本文刊登於107.03.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黃國昌、徐永明是明白人裝糊塗,《集遊法》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個條文並沒有被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宣告違憲,仍是合憲的法律。而法律規範的不只是人民,更拘束制定法律的立委。時力雖非執政黨,但既然是立委,就不應為了政治造勢的目的帶頭違法。
可能是2014年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最後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名被告均被宣判無罪,以致黃國昌等人自此視法律為無物。如果連攻占官署都自以為是英雄了,占用凱道在他們心中又算什麼呢?即使他們今日已貴為立委,照樣無視法律的存在。
至於徐永明嗆《集遊法》是惡法所以他不遵守,一方面法律是不是惡法,不是時力立委說了算;另一方面,如果主張《集遊法》是惡法,那麼基於立委的職責,自應提議修法。但時力立委就任已滿兩年,未提相關修法案就顯示自己有虧職守,哪還有立場公開批評法律。如果說法律是惡法就可不遵守,將導致人民對法治國家的信賴破產,正是做了最壞的示範。
突發性的集會遊行權利固然應受保障,但是這種遊行與陳抗往往也會對社會秩序帶來重大衝擊,因此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向來考驗各國立法者與執法者。民國103年的大法官釋字718解釋提供了一個標準,「事起倉卒,如果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偶發緊急集會遊行,應盡量保障。問題是《勞基法》的修法已吵了1年半,時力的陳抗實在算不上符合緊急保障的標準。
身為立委,時力立委應該了解自身職務的重要性,監督政府、制訂福國利民的法律才是立委的重責大任。即使人數少,也應該在立法院裡以理念努力協調、說服各黨派,訂出合理的法律,而不是只知道作秀、上街頭,對檢警嗆聲,大罵法律,當心未來被選民唾棄後,真的只能重回街頭了。
(本文刊登於107.03.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