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節將至,有媒體報載救國團曾以「各界慶祝107年青年節活動,敬請貴校遴派優秀學生代表」名義,自行籌組「青年節籌備委員會」,認為有誤導大專院校以為受到官方指導,涉及詐騙與否;立委徐永明也批評「恐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其他政府部門則冰冷地看待這個國定假日的慶祝活動。

為紀念黃花崗起義殉難的72位烈士,民國37年政府訂定每年3月29日為青年節,這節日應是超越黨派的,若執政黨僅以節慶來自大陸而顯有偏見,不願辦理相關慶祝活動,則應修改法制,甚至優先檢討端午節。

「青年節籌備委員會」是來自各縣市、各校青年代表自組的團體,受邀的各政府機關只不過是提供籌備或得獎學生參訪、拜會,截至105年為止的歷任總統與行政院長皆有接見,為何民進黨執政後的這兩年就有例外,莫非是政治考量?

此事件並未涉及詐欺。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損失、不法故意」等,救國團居於輔導的保證人地位,並未產生被害人,反而讓青年學生獲得榮耀;又發函請求政府機關提供的僅是「參觀」與「接見」,這本是政府的服務,政府與學生何來損失。

此事也未涉及偽造文書。依《刑法》第211條偽變造公文書罪,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偽造或變造文書的故意。救國團發文的重點在邀請「各界」共同「輔導」青年,法律主體是「青年籌備委員會」,如要追究偽造責任是檢視有無輔導青年自主、自辦青年節活動,如皆具備,則無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無主觀偽造之故意。

至於有無輔導事實的部分,雖然救國團邀請的政府輔導委員今年只有國防部、台電公司、警政署,但仍有推舉紀錄。尤其救國團承政府指示籌辦此活動已有62年,共有790位傑出青年獲殊榮,基於《民法》第172條 「無因管理」條款,雖無法律明顯授權,惟以有利於政府方法為之,反而政府應予獎勵。

民進黨執政後,綠委曾提案訂定「青年發展法」,但直到今日,青年政策沒有專屬預算,業務也未統整,只有層級不高、經費不足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獨自面對青年問題。對於「青年節活動」該署過去每年補助10萬元,今年只補助3萬,而救國團自行負責籌措300萬元辦活動,誰對青年重視、誰為青年付出,立見高下!

國家既然訂有「青年節」,政府就應重視並推動紀念活動,至少也應協助民間團體舉辦相關活動。服務青年不能區分藍綠,更何況民進黨不是自傲選民多是年輕族群嗎?對年輕人的專屬節日怎可如此漠視!

(本文刊登於107.03.28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