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汙染主要來源包括固定污染源就是工廠,移動污然源即汽機車,及逸散污染源如露天燃燒,對於工廠與汽機車,政府可以依科技的進步,訂定日益加嚴的排放標準,但大氣對污然物的擴散能力是有限度的,當工廠和汽機車的數量不斷增加,即使都符合排放標準,排放的總量無法擴散,空氣品質還是會惡化,因此空氣汙染總量管制才是真正的解方,由於總量管制將會限制工廠的新設及擴建,因此須會同經濟部,然長期在經濟部的杯葛下,目前僅有空污最嚴重的高屏空品區實施總量管制,此次修法,環保署原希望未來劃定總量管制區不需再會同經濟部,但被行政院打了回票,看來總量管制仍是一條漫漫長路,也看出行政院的真面目。
當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政府往往會要求工廠降載或減產,此次修法卻看到當政府要求燃煤電廠降載時,可以讓燃氣電廠不受環評法等相關法令的約束,大量提高發電量,此舉不但踐踏其他法令的尊嚴,也有以鄰為壑之慮,因為燃氣電廠依然會排放空污,燃氣電廠所在地之民眾反要承受空污的後果。其實真正的原因,是政府能源政策錯誤所致,用燃氣換燃煤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在空氣品質惡化時,我們常看到國外的大城市,採用車牌號碼尾數來管制進城車輛的數量,以及如新加坡般,用拍賣方式管制新車牌照的數量,在這次修法完全沒有看到,不知政府改善空污的決心何在?
另外,移動污染源管制方面,政府增加了一項新的管制,即是對車齡超過10年的老舊車輛,政府可以訂定更嚴的排放標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們知道汽機車由原廠組裝出來,其污染排放控制設備的設計是固定的,不可能像工廠一樣,再去添加污染控制設備,因此一定無法符合新的加嚴的排放標準,則只有汰換一途,這不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旨意,我們不反對汰換老舊車輛,但應該運用向汽機車徵收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獎勵或補助老舊車輛汰換,才符合公平正義。
逸散污染源主要是稻作收割後,殘餘稻草的露天燃燒所致,台灣每年稻作二收,農民將殘餘的稻草就地燃燒做為肥料,往往引起嚴重的空氣污染,在此次修法,完全沒有看到改善對策,其實只要在法條中加一條鼓勵企業與農民合作,將殘餘的稻草收集運送至處理場做為肥料或生質能,而企業可得到減排污染物作為抵換量,一舉兩得,政府為何不做?
在民心望治、民氣可用之際,政府實應把握此千載良機,提出整套積極進取的空污法修法案,但現今看到的版本令人失望,期待空氣品質改善的民眾恐怕是要失望了。(本文已於107.03.14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