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法官釋憲745號,綜所稅薪資扣除額明定法定扣除額上限,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主管所得稅法的財政部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為解決此項爭端,財政部除在首波稅改方案中大幅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由12.8萬提高到18萬,盼藉由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增加民眾繼續採用定額扣除的誘因,且經朝野協商在野黨立委積極爭取後,三讀通過版本,薪資特別扣除額加碼調高至20萬元,大幅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今年6月擬提出第二波所得稅修法,薪資特別扣除額將增列「實額扣除」方式,採「雙軌制」,讓民眾自行選擇,解決所得稅法違憲疑慮。

事實上,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皆屬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性質雷同、相近,執行業務所得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人及其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可減除相關成本,例如業務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材料成本、維修費、雇用人員薪資及旅費等,皆可減除,但薪資所得卻僅能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不容許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的必要費用,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亦造成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導致不公平的爭議時有耳聞,也違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

不過這項釋憲出爐後,也勢必引起稅務單位認定、稽徵與查核等困擾,到底哪些費用才可以或應視為法定扣除額的必要費用,若必要費用認定過於嚴格,「實額扣除」將淪為形式,無助於解決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也無法解決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但若對工作相關費用可扣除不進行設限或過於浮濫,讓所有成本費用皆可列舉扣除,很可能成為一般高所得者避稅的一個新管道,為高所得者減稅,不僅導致稅基大幅流失,更形成另一種不公平。

因此,財政部採「實額扣除」認定項目應多考慮庶民的需求與權益,設置扣抵上限,符合多數中低所得者「共通性」、「實質負擔」或「直接且必要」的支出應與實質扣除,至於高所得者「重大性」或「鉅額」的扣除項目,則應採較嚴格的認定原則,除避免稅基大幅流失外,也可避免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

至於部分產官學界所建議「定率扣除」選項,富人減稅的金額較庶民多,且適用的稅率級距也遠高於庶民,我們認為對中低所得者相對不利,不應為簡化稽徵困難而貿然採用,有關機關應有效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除增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的「實額扣除」外,為因應少子化與老人化危機,第二波稅改也應針對學童、長照保險支出、長期照顧支出等特別扣除額進行探討。第一波稅改雖已有將幼兒扣除額也從2萬5000元提高至12萬元,但照顧範圍仍太狹隘,在第二波稅改中應考慮擴大適用年齡;至於長照特別扣除額,在台灣快速邁入老年社會的趨勢環境下,更該是第二波稅改的重頭戲,不容再被犧牲或擱置。

此外,在大法官釋憲745號內文中亦提到,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導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雖然今年1月18日已經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且經在野立委積極爭取下,讓稅改利益較公平合理,得以「全民共享」,但整體而言,仍是「一般民眾減稅的少,富人減稅的多」,最大獲利者仍是少數的富人。建議政府未來在推動改革應多思量,除應符合社會多數人的期待與社會需求外,更要多站在庶民的立場想想,多溝通,凝聚朝野共識,才能真正為提升台灣社會福祉添磚加瓦,共同打拼。

(本文發表於2018年3月6日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