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眾議院及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最近先後通過《台灣旅行法》,只待參院院會通過及總統簽字即可成為法律。我們反應熱烈,蔡總統的推文及外交部都聲明稱謝,國內評論也多認為是一大突破,可全面解禁台美高層互訪,提升雙邊關係,只是對終極是福是禍有不同看法。大陸方面的評論則是全面激烈,以為足以動搖一中政策及三公報,除其官方堅決反對及抗議外,激進媒體更稱之為「摧毀台灣法」。
台灣方面評價愈高,大陸的對應論調也就愈激烈。但實際上該法似沒這麼大作用,因為一、它雖名為法律,但少有強制性,首句立法宗旨只稱「鼓勵」(encourage)美台各層級互訪,具體規定處只稱此「應該」(should)為美國之政策,而非法律用語之「必為」(shall)。
二、法案稱「准許」(allow)美國各層級官員訪台,但實際上,是美行政部門官員自我設限,國會准許並不足以迫使相關官員「必須」訪台。但美國閣員及國務院高層訪台早有先例,馬政府任內,就有美環保署長、國務院商務助卿、特使等訪台,也不用法案批准,現政府任內則尚未見指標性高官。
三、另稱「准許台灣高層官員進入(enter)美國...與美國國務院、國防部及其他內閣部會官員會晤」。全條無「訪問」(visit)字樣,且美方與晤者只稱官員而無「高層」,實不對等。過去我高層「進入」美國與晤何止一般官員。馬前總統任內共「過境」(也是進入美國)19次,每次會晤州市長、國會議員,接受盛大僑宴等,與正式訪問實無殊。副總統及行政院長也均可過境,副院長也已有可訪美的先例,但各人均無法訪華府。惟本條完全未提華府,故國務院只要派一般官員赴他埠晤我高層即已符合規定。
四、我們閣員訪美,包括訪華府會晤美方對應首長,除了外交、國防兩長,早已不成問題,且可有新聞報導,但現政府任內尚不多見。而對該兩部副首長與軍令系統之高層素無禁令,美方且曾主動露出照片,故該法可改善者有限。
五、最後稱「鼓勵」我駐美各處執行業務,包括參與有關國會眾議員、聯邦、州及地方官員之活動等。此條實無作用,只要美方機構不設限制,我們的駐美人員哪需鼓勵,但法案不提排除尚有的若干限制,又只提眾議員而獨漏參院,均不可解。
故而全法在實際上可推促台美關係之處恐甚有限,我們固然感謝美國議員,但仍須多賴行政部門之執行。該法自然可使執行時多一依據,但恐無法強制,行政部門或反會抱怨我拉國會反制它。中共大為緊張或因不明實情,或故作姿態,但我們如果太過興奮,則不啻應了美國學者任雪麗的評論:美國國會「戲弄」(tease)了台灣。
現在美國會官網上有關台灣的法案,除了《台灣旅行法》外,還有《台灣安全法》,兩院雖僅各有1、2位議員連署,但內容勁爆,包括重建美艦訪泊高雄及我艦訪美、美台高層軍事交流、定期軍售、我軍參加美軍演習等,且都是用shall的法律性用語。如果《台灣旅行法》的通過已使中共抓狂,那《台灣安全法》如完成立法,陸方更不知要採取什麼行動。中國大陸迄今在對美國會工作上仍落後我甚多,但其他可報復之處甚廣,包括奪我邦交國,或逼我在非邦交國的駐處遷址更名等。
故而我們更要小心權衡整體得失,及早採取明確立場,非僅只依賴國會去制衡行政部門及對抗大陸。10多年前類似的「台灣安全加強法案」,我們立場模稜而行政部門明確反對,結果眾院通過票數341對70,並不好看,在參院竟遭擱置,可為殷鑑。
但《台灣安全法》已提出,包羅廣泛且兩院版本一致,不像美艦訪泊案去年最初是「有參無眾」的單案,可見此次有備而來,若不續推動,或將使人誤以為是我國會外交的挫敗,而大陸自以為是她阻擋成功,是以我們已有騎虎之勢,正如今年南鯤鯓代天府抽中的國運籤「恰是行舟上高灘」,結果恐怕是「用盡心機總未安了」。
(本文刊載於107.02.22 中國時報)
台灣方面評價愈高,大陸的對應論調也就愈激烈。但實際上該法似沒這麼大作用,因為一、它雖名為法律,但少有強制性,首句立法宗旨只稱「鼓勵」(encourage)美台各層級互訪,具體規定處只稱此「應該」(should)為美國之政策,而非法律用語之「必為」(shall)。
二、法案稱「准許」(allow)美國各層級官員訪台,但實際上,是美行政部門官員自我設限,國會准許並不足以迫使相關官員「必須」訪台。但美國閣員及國務院高層訪台早有先例,馬政府任內,就有美環保署長、國務院商務助卿、特使等訪台,也不用法案批准,現政府任內則尚未見指標性高官。
三、另稱「准許台灣高層官員進入(enter)美國...與美國國務院、國防部及其他內閣部會官員會晤」。全條無「訪問」(visit)字樣,且美方與晤者只稱官員而無「高層」,實不對等。過去我高層「進入」美國與晤何止一般官員。馬前總統任內共「過境」(也是進入美國)19次,每次會晤州市長、國會議員,接受盛大僑宴等,與正式訪問實無殊。副總統及行政院長也均可過境,副院長也已有可訪美的先例,但各人均無法訪華府。惟本條完全未提華府,故國務院只要派一般官員赴他埠晤我高層即已符合規定。
四、我們閣員訪美,包括訪華府會晤美方對應首長,除了外交、國防兩長,早已不成問題,且可有新聞報導,但現政府任內尚不多見。而對該兩部副首長與軍令系統之高層素無禁令,美方且曾主動露出照片,故該法可改善者有限。
五、最後稱「鼓勵」我駐美各處執行業務,包括參與有關國會眾議員、聯邦、州及地方官員之活動等。此條實無作用,只要美方機構不設限制,我們的駐美人員哪需鼓勵,但法案不提排除尚有的若干限制,又只提眾議員而獨漏參院,均不可解。
故而全法在實際上可推促台美關係之處恐甚有限,我們固然感謝美國議員,但仍須多賴行政部門之執行。該法自然可使執行時多一依據,但恐無法強制,行政部門或反會抱怨我拉國會反制它。中共大為緊張或因不明實情,或故作姿態,但我們如果太過興奮,則不啻應了美國學者任雪麗的評論:美國國會「戲弄」(tease)了台灣。
現在美國會官網上有關台灣的法案,除了《台灣旅行法》外,還有《台灣安全法》,兩院雖僅各有1、2位議員連署,但內容勁爆,包括重建美艦訪泊高雄及我艦訪美、美台高層軍事交流、定期軍售、我軍參加美軍演習等,且都是用shall的法律性用語。如果《台灣旅行法》的通過已使中共抓狂,那《台灣安全法》如完成立法,陸方更不知要採取什麼行動。中國大陸迄今在對美國會工作上仍落後我甚多,但其他可報復之處甚廣,包括奪我邦交國,或逼我在非邦交國的駐處遷址更名等。
故而我們更要小心權衡整體得失,及早採取明確立場,非僅只依賴國會去制衡行政部門及對抗大陸。10多年前類似的「台灣安全加強法案」,我們立場模稜而行政部門明確反對,結果眾院通過票數341對70,並不好看,在參院竟遭擱置,可為殷鑑。
但《台灣安全法》已提出,包羅廣泛且兩院版本一致,不像美艦訪泊案去年最初是「有參無眾」的單案,可見此次有備而來,若不續推動,或將使人誤以為是我國會外交的挫敗,而大陸自以為是她阻擋成功,是以我們已有騎虎之勢,正如今年南鯤鯓代天府抽中的國運籤「恰是行舟上高灘」,結果恐怕是「用盡心機總未安了」。
(本文刊載於107.02.22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