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中選會中有委員出面表示邱毅立委雖然被判刑三審定讞,但由於他並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因此國民黨與邱毅本人都希望能在獲得假釋的情況下,仍是繼續參選本屆立委,但以我個人觀察,我認為在扁政府刻意的行政阻撓下,邱毅想要參加本屆立委選舉得可能性微乎其微。


法律的解釋並不是一成不變,因此中選會內出現兩種不同的解釋那是難以避免,不過,由於邱毅能否參選的解釋與受理機關,都是扁政府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體系,在「對手作主」的情況下,邱毅想要突破扁政府的圍堵,難度非常之高。


以假釋來說,獄政機關固然有一套假釋的計分辦法,但是管理者要如何給分,那也都是獄政機關的權責,所以邱毅目前就樂觀的認為他可以在立委登記、投票前能獲得假釋出獄,這個看法似乎太嫌過於樂觀與不切實際。


其次,假定邱毅時間上趕得及在立委選舉登記前假釋,這時就算是有中選會委員認為只要沒有被法院褫奪公權,就有參選的權力,但中選會是合議機構,只要中選會本身做出「假釋屬於還在服刑狀況」,就可以依照「服刑期間不得參選」的相關規定,而不受理邱毅假釋後想要參選的所有登記的動作,使得邱毅還是難以參選。


當然,這種情況如果發生,面對這種可以說是刻意迫害的作為,邱毅唯一能自主決定的就是提出「行政訴訟」,結果也不是沒有轉圜的可能性,問題是「行政訴訟」曠日廢時,到時就算能夠勝訴,邱毅參選本屆立委的時效性也將完全來不及。


另外,媒體報導國民黨主張針對邱毅三審定讞的判決提出「非常上訴」,從法律效力來說,「非常上訴」的提出就是讓已經宣告的司法案件,回到「判刑不確定」狀況,在這樣的情形下,邱毅競選連任的參政權益,當然不受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卅四條第四款規定「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中選會也不能不接受邱毅登記為立委候選人。


但這條路的困難在於:


一、邱毅必須找出強而有力的理由,來說服檢察總長願意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同意提出「非常上訴」進行司法救濟。


二、更困難的是,即使現在的檢察總長陳聰明是經由立法院同意後而被任命,但是以陳聰明的政治性格,他為什麼要冒民進黨的大不諱,而為邱毅提出非常上訴?


所以只要扁政府刻意的阻撓,他們所擁有的行政權力確實可以讓邱毅參選的概率微乎其微,而我們看蘇貞昌居然對邱毅入監服刑的時間,特別指示「儘快執行」,就可以知道扁政府絕對不想讓邱毅有繼續參選的機會,因為三審定讞後應當如何執行是有一套制度與辦法存在,閣揆怎麼可對這種個案做此種過於關切的發言,這不就代表民進黨確實想扼殺邱毅的參選,這種以政治來干預司法案件的作為、令人浩嘆。

(本文刊登於2007-03-24╱中華日報╱第2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