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宣布「陸生共諜」周泓旭案偵查終結,周嫌隨身硬盤資料還原後,取得若干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證據,除了發現入黨志願書外,尚有對台工作的「價目表」。不過原為證人的王炳忠否認「接受國台辦1500萬」的指控。
檢方特別表示,周嫌在2014年陸續結識新黨幹部的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接受國台辦指示擔任聯繫窗口,運作「燎原新聞網」、「星火T計畫」等統戰工作,旨在結識台灣軍方人員取得情報,培訓能寫能講青年宣揚統一主張,提供資金獎勵。
顯然,問題在於追究「宣揚統一主張」、「邀集加入政黨」、「接受金錢贊助」及「建立網站宣傳」等項的違憲違法?本文從「憲法自由權保障」、「《國家安全法》規範」兩個層面加以探討。
首先,釋字第509號理由書曾謂「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有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所以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可以採取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手段限制之。
惟法律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跟台獨主張是否違憲?民國87年陳師孟發起人籌組「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遭到人團法禁止而聲請釋憲。而後釋字644號即稱「人民團體法將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該號解釋結束了自從民國38年蔣介石遷台以來,這段期間對共產主義痛惡,而採取嚴格的保密防諜政策,尤其終止了舊的《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將過去政權所塑造的超級無敵可怕的言論棄於歷史中。
對此,許玉秀前大法官的意見書也說「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又林子儀前大法官意見書也描繪「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內容者,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匱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馳。」換句話說,如果連闡述「共產主義或台獨主張」都不能講,應是嚴重地侵害言論自由而違憲。
其次是「國安法規範」,地檢署偵訊王炳忠等人是因涉嫌為大陸蒐集傳遞公務秘密;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1條與第5-1條的規定。然而《國家安全法》第2-1條把「外國或大陸地區」黨務或公務,甚至委託的民間團體都列入,機構過於模糊,甚至「委託」範圍極廣,委託的性質、要件、程度均有可議。如果只是追究中國大陸出資,列出截至2015年底的資金20萬美元而認為違法,那麼許多地方政府、社團機構接受國台辦補助而委託交流的活動又如何追究?
又其「公務上應祕密」,究竟是國家機密,或單位機密,或是執政者的敏感祕密,應有更多交待。至於條文上「或發展組織」,這是附合要件或是獨立要件尚有疑慮!畢竟「發展組織」範疇過於龐大又不明確,容易造成羅織罪名。特別的是,燎原新聞網只是一個新媒體的發聲平台。台灣是個開放的社會,言論自由的國家,外國及中國大陸贊助利己的言論,甚至惠及相關的平台或團體,是否就需發動國家安全法嚴懲呢?
《國家安全法》第5-1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2-1條規定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顯然只要「意圖危害社會安全的未遂犯」均是主體;如果,執政者都能預先代替大眾鏟除意圖,以其喜好或利益的言論或思想方得呈現或傳布,恐怕我國再也沒有政治上的「言論自由」了!
地檢署的指控已遭新黨嚴正澄清並強烈抗議。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亦回應:「指涉國台辦的有關內容,純屬無稽之談;此事蓄意捏造,製造事端。」當然,國際社會也不免質疑「台灣當局對主張兩岸和平統一的力量和人士肆意打壓和迫害。」更何況周嫌隨身硬碟中復原出的刪除資料,只能證明周嫌自寫,如何推論相關人員犯行。
國防部發言人也證實,王炳忠案中的4名現役軍人沒有發現涉案,只是透過網路在臉書按讚而已。難道,兩岸交流至今已是不可否認的現況,為了政治立場的不同,就要重現草木皆兵、人人匪諜的時代嗎?為了轉型正義回到了箝制言論且國安至上的時代,值得嗎?
(本文刊登於107.01.0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檢方特別表示,周嫌在2014年陸續結識新黨幹部的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接受國台辦指示擔任聯繫窗口,運作「燎原新聞網」、「星火T計畫」等統戰工作,旨在結識台灣軍方人員取得情報,培訓能寫能講青年宣揚統一主張,提供資金獎勵。
顯然,問題在於追究「宣揚統一主張」、「邀集加入政黨」、「接受金錢贊助」及「建立網站宣傳」等項的違憲違法?本文從「憲法自由權保障」、「《國家安全法》規範」兩個層面加以探討。
首先,釋字第509號理由書曾謂「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有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所以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可以採取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手段限制之。
惟法律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跟台獨主張是否違憲?民國87年陳師孟發起人籌組「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遭到人團法禁止而聲請釋憲。而後釋字644號即稱「人民團體法將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該號解釋結束了自從民國38年蔣介石遷台以來,這段期間對共產主義痛惡,而採取嚴格的保密防諜政策,尤其終止了舊的《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將過去政權所塑造的超級無敵可怕的言論棄於歷史中。
對此,許玉秀前大法官的意見書也說「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又林子儀前大法官意見書也描繪「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內容者,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匱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馳。」換句話說,如果連闡述「共產主義或台獨主張」都不能講,應是嚴重地侵害言論自由而違憲。
其次是「國安法規範」,地檢署偵訊王炳忠等人是因涉嫌為大陸蒐集傳遞公務秘密;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1條與第5-1條的規定。然而《國家安全法》第2-1條把「外國或大陸地區」黨務或公務,甚至委託的民間團體都列入,機構過於模糊,甚至「委託」範圍極廣,委託的性質、要件、程度均有可議。如果只是追究中國大陸出資,列出截至2015年底的資金20萬美元而認為違法,那麼許多地方政府、社團機構接受國台辦補助而委託交流的活動又如何追究?
又其「公務上應祕密」,究竟是國家機密,或單位機密,或是執政者的敏感祕密,應有更多交待。至於條文上「或發展組織」,這是附合要件或是獨立要件尚有疑慮!畢竟「發展組織」範疇過於龐大又不明確,容易造成羅織罪名。特別的是,燎原新聞網只是一個新媒體的發聲平台。台灣是個開放的社會,言論自由的國家,外國及中國大陸贊助利己的言論,甚至惠及相關的平台或團體,是否就需發動國家安全法嚴懲呢?
《國家安全法》第5-1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2-1條規定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顯然只要「意圖危害社會安全的未遂犯」均是主體;如果,執政者都能預先代替大眾鏟除意圖,以其喜好或利益的言論或思想方得呈現或傳布,恐怕我國再也沒有政治上的「言論自由」了!
地檢署的指控已遭新黨嚴正澄清並強烈抗議。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亦回應:「指涉國台辦的有關內容,純屬無稽之談;此事蓄意捏造,製造事端。」當然,國際社會也不免質疑「台灣當局對主張兩岸和平統一的力量和人士肆意打壓和迫害。」更何況周嫌隨身硬碟中復原出的刪除資料,只能證明周嫌自寫,如何推論相關人員犯行。
國防部發言人也證實,王炳忠案中的4名現役軍人沒有發現涉案,只是透過網路在臉書按讚而已。難道,兩岸交流至今已是不可否認的現況,為了政治立場的不同,就要重現草木皆兵、人人匪諜的時代嗎?為了轉型正義回到了箝制言論且國安至上的時代,值得嗎?
(本文刊登於107.01.0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