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婦聯會不簽行政契約,內政部長葉俊榮22日在記者會中宣布,即刻簽署公文撤免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及副主委葉金鳳職務,並要求婦聯會於收到公文10日內改選主委。筆者認為,內政部無法源依據,橫行介入社團人事,非常不當!
因為,婦聯會是一個依人民團體法組織設立之團體,目前並未有《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內政部不能因婦聯會不簽行政契約,就撤免主委及副主委職務!至於內政部長葉俊榮片面主觀認定,婦聯會以「非民主模式取得相當多的資產」, 恐有法律爭議,因婦聯會在解除戒嚴、國會全面改選後的1996年,依法更名設立,並受法律保障!
12月25日是行憲70年的紀念日,值得進一步省思的是,在所謂過去的國民黨黨國時期,黨政仍有一定的分際,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依《憲法》仍應經立法院之同意,才能任命。但在今日,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及內政部長均可由兼任黨主席的總統隨意任免。那麼,是以前較威權呢?還是現在較威權?
中央政府已經3次政黨輪替,而立法院也經首次政黨輪替,但主權在民仍是口號,而主權仍在黨,則是實情。令人擔心的是,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恣意設立許多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任用了許多民進黨要酬庸、要布建,以維續政權的政務人員。最近民進黨也想修地方制度法,要將鄉鎮市長官派,以及要修《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增列「公使(常任副代表)得以特任任用」,均已引起各界疑慮,認為酬庸性質過高,背離民主而有打壓常任文官之嫌。
又行政院擬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的作法,也因民進黨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而被認為是一場政治鬥爭。內政部以救國團以其組織章程違反《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函文要求必須召開團員大會修改。內政部這種針對會員資格、條件及組織名稱函文,顯已干涉人民團體自治事項,而有侵犯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之解釋,該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就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在兼任黨主席的總統可隨意任免行政院長、中央政府首長、國營及準國營事業首長,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鄉鎮市全部局處首長及縣市1/2局處首長,均可由各該直轄市,鄉鎮市及縣市首長隨意任免的情形下,政治權力必將日益集中,而其所將形成的變種新黨國,是我們必須要防止的事!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6.12.24)
因為,婦聯會是一個依人民團體法組織設立之團體,目前並未有《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內政部不能因婦聯會不簽行政契約,就撤免主委及副主委職務!至於內政部長葉俊榮片面主觀認定,婦聯會以「非民主模式取得相當多的資產」, 恐有法律爭議,因婦聯會在解除戒嚴、國會全面改選後的1996年,依法更名設立,並受法律保障!
12月25日是行憲70年的紀念日,值得進一步省思的是,在所謂過去的國民黨黨國時期,黨政仍有一定的分際,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依《憲法》仍應經立法院之同意,才能任命。但在今日,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及內政部長均可由兼任黨主席的總統隨意任免。那麼,是以前較威權呢?還是現在較威權?
中央政府已經3次政黨輪替,而立法院也經首次政黨輪替,但主權在民仍是口號,而主權仍在黨,則是實情。令人擔心的是,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恣意設立許多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任用了許多民進黨要酬庸、要布建,以維續政權的政務人員。最近民進黨也想修地方制度法,要將鄉鎮市長官派,以及要修《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增列「公使(常任副代表)得以特任任用」,均已引起各界疑慮,認為酬庸性質過高,背離民主而有打壓常任文官之嫌。
又行政院擬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的作法,也因民進黨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而被認為是一場政治鬥爭。內政部以救國團以其組織章程違反《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函文要求必須召開團員大會修改。內政部這種針對會員資格、條件及組織名稱函文,顯已干涉人民團體自治事項,而有侵犯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之解釋,該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就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在兼任黨主席的總統可隨意任免行政院長、中央政府首長、國營及準國營事業首長,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鄉鎮市全部局處首長及縣市1/2局處首長,均可由各該直轄市,鄉鎮市及縣市首長隨意任免的情形下,政治權力必將日益集中,而其所將形成的變種新黨國,是我們必須要防止的事!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6.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