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黨工李明哲遭大陸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日前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是積極參與分子,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2年。此一結果出乎部分學者人士輕判的預期,更認為重判的目的在於釋放政治訊息,是對台灣政府的「示威」,同時也將台灣人視為大陸人民適用同一執法標準。

依大陸《刑法》第105條規定,組織、策畫、實施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院既認定李為「積極參加者」,而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當庭認罪、悔罪,符合從輕處罰條件,最後做出有期徒刑5年的判決,從量刑上來說,很難認為有不當之處。

本案公開庭審後,即有大陸學者指出,李明哲有認罪表現,刑期會適當從輕,但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重罪,量刑不會太低,並且估計沒有緩刑的可能。從判決的結果來看,也確實如此。

另外,依大陸《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於「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屬於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一,故依法是必須附加科處剝奪政治權利。就此而論,大陸法院對李明哲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即意味以大陸人民身分對其進行審判,恐怕還需進一步觀察。

因此從實定法的觀點,本案判決大致符合大陸法治。然而本案並非單純的司法案件,由於李是台灣人,自然涉及兩岸關係的互動。案發之後,家屬又尋求國際聲援,致使本案摻入國際關係的影響,而更形複雜。既然本案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判決結果自然會產生一定的政治效應。

藉由本案除可顯示在維穩的政策下,正告所有境外人士包括台灣民眾,在大陸不得逾越大陸所畫定行為規範的紅線,同時也展示大陸法治改革的成果。在面對國際壓力下,大陸法院仍舊依法審判,意味著內政、主權不容干涉的態度。是否透過本案向台灣方面表達不滿兩岸關係現況,陸方縱不是積極有意為之,恐怕也是消極的樂觀其成。

至於蔡政府在本案的角色就顯得尷尬,蔡政府對於本案始終如一停留在「不滿」、「遺憾」、「不能接受」及「要求盡速放人」等口號中,完全沒有任何實際作為。究其原因,在兩岸關係急凍的情形下,蔡政府根本無法也無力提出營救,只能消極地打打「嘴炮」應付了事。對照2012年鍾鼎邦事件,蔡英文咄咄逼人痛批當時的馬政府失職,如今豈非判若兩人?然而當政府只能靠「嘴炮」執政,人民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本文刊登於106.11.2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