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單項運動協會依新國民體育法規定,進行理事長改選,卻引發多起爭端,還由立法院院長於11月16日出面主持體育署與體育各界代表的協調會,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卻中途離席,讓會議尷尬結束,未盡全功。身為負責全國體育事務與政策的領導者,如此作為,恐非臺灣之福。

體育界人士常因眾人關注與重視體育時,感到非常高興。今年8月,拜主辦2017世大運之賜,臺灣選手獲得大顯身手,揚名國際的機會和舞台,主場優勢更讓小將們締造史上最佳成績,一掃賽前的「平淡」無奇與賽事差點門可雀的情況。

延續世大運的良好氣氛,8月31日在朝野的合作下,順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人期待自1929年以來,第一次大幅修改的國體法,能為臺灣體育開創新局,讓運動選手更上層樓,在國際運動賽會上發光發熱。

有鑑於發生在2016年巴西奧運前後的爭議事件,即網球選手謝淑薇賽前取消報名,羽球選手戴資穎(目前世界排名第一)的球鞋爭議等,其次是世大運賽前,選手資格的遴選風波,再度讓單項體育協會的運作機制和選手的權益問題。

新版國體法的修法著重於「特定體育團體」(單項運動協會)的革新,綜合整理此次重點,計有「擴大全民參與」、「確立監管機關責任」、「透明化財務與行政」,「正常化理監事資格」、「專業治理」及「保障選手權益」等六大方向。

然而,體育署與運動協會本該互相合作,共同為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如今卻傳出,政府在推動協會的改選過程中,彼此因溝通不良,而產生齟齬和對立,若改革無法落實,或符合基層民意,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將讓改革美意大打折扣,不利政策推動與運動發展。

此外,國體法在立院修訂過程中,有民意代表罔顧國家利益,把意識形態無限上綱,企圖以「黨國遺毒」為訴求,提案將「中華」奧委會更名為「國家」奧委會。如果,臺灣片面做了文字的修改,大陸可藉機在亞洲奧委會或國際奧委會的大會上做文章,一旦取得多數會員國的支持,臺灣將遭「輕者停權、重者除權」的懲罰。若停權,所有選手可能一至三年內無法參賽;若除權,就更嚴重,如同我們退出聯合國至今無法加入。有鑑於此,提案未過,中華奧委會名稱被保留下來。

爰建議,體育署拿出三顧茅廬的誠意,相忍為國的犧牲精神,進行體育政策的推動說明與溝通。就像當年時任首爾市長的李明博前韓國總統為重建該市清溪川,為讓周邊居民瞭解建設的重要性,舉辦4,200次的說明會。政府也可學習李的精神與魄力,讓民眾清楚瞭解政策目標與願景,樂意跟隨。

建立理想的運動協會,需要政府的支持與輔助,專業競技運動事務的推廣與紮根,也需要運動協會的協助與奠基,彼此應該共同合作、相輔相成,一起為完善國家競技運動與產業發展而努力。

(本文已刊登於2017.11.21蘋果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