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繼提議修法將農田水利會會長改官派後,綠委再提《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要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認為官派可瓦解地方派系操控地方政經資源,亦即明年11月舉行九合一選舉時,擬取消全台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目前法案已在立法院付委待審查。全台13個縣市共有198個鄉鎮市,占全台總人口數1/4;地方選舉不僅有縣長、議員,還有鄉鎮市長及代表,存有參選人參差不齊的問題,所以民進黨立委主張官派得以簡化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問題是,修法將鄉鎮市長改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就能解決行政效率不彰嗎?

地方基層選舉是擺脫極權統治的良方。過去修改《地方制度法》將六都官派區長資格定為「以機要人員方式或依法任用」,已大開方便之門,可以想見,未來鄉鎮市長若改官派,不僅違背了主權在民,更撕裂了文官體制。

真正的關鍵應是行政首長人選,官派與否並無絕對的關係。執政者不應把基層地方選舉「汙名化」或「惡質化」!如果真有實驗的必要,也應該從非法人或非自治團體的村、里長做起,因為其功能已由「社區發展協會」取代。

台灣鄉鎮市長及代表中,出身派系、黑道者的確存在。然而,難道官派就能完全避免嗎?這應是制度不健全所致,如果為此而取消選舉,無異是本末倒置,甚至可能使派系與黑金轉戰更上的層級。貿然寄望官派解決問題,反而應擔心,極權主義的官僚體系會不會藉此滋長,皇民化的集權思想會不會捲土重來?

另外,鄉鎮市自治選舉得否取消,仍須合於憲法上的民主原則。大法官釋字第498號理由書已詳述,「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再者,《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鄉鎮自治事項尚有9大項,如此與民息息相關,理應行政效率與民意基礎兼備。

我們應思考的是,既然《地方制度法》第58條後段能予六都官派區長,明定不得進用或免職的6個款項,為何不能在鄉鎮市長民選的第57條規定上加入。其實只要擴大淘汰人選的適用範圍,便能在基本條件上落實選賢與能。而且《選罷法》也該區分「行政首長選舉罷免法」與「民意代表選舉罷免法」,針對行政首長不可只重民意而已,理應設定應選條件、學歷與經驗,加重選前行政能力的檢覈,及任內績效的考核;有意連任者,宜公布該區的家庭國民所得、外移人口、外資投資、出生率等的客觀數據作為篩選依據或連任參考。

可想而知,官派鄉鎮市長在施政上的首要考量,必然是配合上級政府的要求,如此並不利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地方認同,更違反憲法地方自治之初衷。民主政治本是民意政治、選舉政治,無論官派的理由多麼「冠冕堂皇」,接受民眾的監督與民意的洗禮,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根本價值!

(本文已刊登於106.11.14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