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日本的地方自治體系相近,都為兩級地方自治體結構。在我國,直轄市與縣市為第一級計有22個、鄉鎮市為第二級地方自治法人計有198個;而在日本,都道府縣為「廣域自治體」計有47個、市町村為「基礎自治體」計有1718個。
平成21年也就是2009年,「大阪府廳」規劃設計「大阪地方分權改革願景」。這個計畫乃是應對於諸如人口減少、少子高齡化等嚴峻情勢,研提對策,以應到來的挑戰。
在這個願景方案中,根本理念為「自身城鎮的事務,自己城鎮來決定」;另一標語為「自己決定、自己責任、自己經營」。所以,以「市町村優先的原則」,導正長久以來「中央集權型的行政系統」,將其轉變為「地方分權的行政系統」。也就是說,先以「市町村」等基礎自治體為優先考量,再來考量廣域自治體的職權內容。這樣的設計乃是認為過去的地方自治,為國家對地方的「上對下」關係;展望未來應該要進行分權改革,使國家與地方政府為「對等、協力」的互動關係。而就大阪府與其所轄市町村的權限分配來說,與「住民貼身有關」的事務,應該由市町村自主治理。所以在近幾年,大阪地區的市町村,其任務執掌日益加重,扮演越來越多行政服務遞送的功能。
而在我國近來情勢剛好相反。有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案擬修改《地方制度法》,將「民選鄉鎮市長」仿效直轄市區公所體制,改為「官派鄉鎮市長」,由「公務員」擔任首長。而若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法人,其任務職權將會上移到「縣政府」;換言之,基層民眾將距離政府決策中心越來越遠,而且遠方的公務員將逕自決定自己身邊的公共事務。
近來國際間興起「民主赤字」(democracy deficit)的討論,尤其用以描繪歐盟各個會員國自「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以來,其公共政策權力「上移」到歐盟層次,但是民主監督機制並未隨之移到歐盟;因而導致整個歐盟體制「有權而無責」,猶如剝奪了人民監督公共決策的權力。
在台灣,我國因民國99年與103年的縣市合併及改制直轄市,最終形成6直轄市16縣市的行政區劃,在直轄市、縣市這一層級的地方自治法人,由25個減少為22個,僅少了3個;但在鄉鎮市這一個層級,就少了高達121個,並改行區公所體制。因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因此就合併改制的直轄市,其權力流動也概為「向上流動」的情形,由原鄉鎮市職權上移到直轄市政府。正因如此,直轄市市民與其直轄市政府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而人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機會,似乎也因改制為直轄市而遭到稀釋,民主赤字驟然高升。
尤其這些新設的直轄市,因面積廣大,動輒超過兩千平方公里,以致端靠直轄市政府為中心的治理,將難以充分理解轄區內各地的情形,亦難以知悉偏鄉基層的差異訴求。
再者,基層問題難以迅速上達。肇因直轄市的基層組織,並非民選機制,僅賴市政中心的單方判斷,因而導致公共問題拖延,無法在第一時間予以適切處理。
這是誰的城市?誰是這個城市的主人?民意如何「涉入」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國家公務員考試產生的文官如何取代民選鄉鎮市長?這個文官是貫徹市長的政策意志?還是會回應人民差異的公共訴求?以上是主張官派鄉鎮市長論者首先要回答的問題。
(本文已刊登於106.11.16 中時觀鑒談)
平成21年也就是2009年,「大阪府廳」規劃設計「大阪地方分權改革願景」。這個計畫乃是應對於諸如人口減少、少子高齡化等嚴峻情勢,研提對策,以應到來的挑戰。
在這個願景方案中,根本理念為「自身城鎮的事務,自己城鎮來決定」;另一標語為「自己決定、自己責任、自己經營」。所以,以「市町村優先的原則」,導正長久以來「中央集權型的行政系統」,將其轉變為「地方分權的行政系統」。也就是說,先以「市町村」等基礎自治體為優先考量,再來考量廣域自治體的職權內容。這樣的設計乃是認為過去的地方自治,為國家對地方的「上對下」關係;展望未來應該要進行分權改革,使國家與地方政府為「對等、協力」的互動關係。而就大阪府與其所轄市町村的權限分配來說,與「住民貼身有關」的事務,應該由市町村自主治理。所以在近幾年,大阪地區的市町村,其任務執掌日益加重,扮演越來越多行政服務遞送的功能。
而在我國近來情勢剛好相反。有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案擬修改《地方制度法》,將「民選鄉鎮市長」仿效直轄市區公所體制,改為「官派鄉鎮市長」,由「公務員」擔任首長。而若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法人,其任務職權將會上移到「縣政府」;換言之,基層民眾將距離政府決策中心越來越遠,而且遠方的公務員將逕自決定自己身邊的公共事務。
近來國際間興起「民主赤字」(democracy deficit)的討論,尤其用以描繪歐盟各個會員國自「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以來,其公共政策權力「上移」到歐盟層次,但是民主監督機制並未隨之移到歐盟;因而導致整個歐盟體制「有權而無責」,猶如剝奪了人民監督公共決策的權力。
在台灣,我國因民國99年與103年的縣市合併及改制直轄市,最終形成6直轄市16縣市的行政區劃,在直轄市、縣市這一層級的地方自治法人,由25個減少為22個,僅少了3個;但在鄉鎮市這一個層級,就少了高達121個,並改行區公所體制。因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因此就合併改制的直轄市,其權力流動也概為「向上流動」的情形,由原鄉鎮市職權上移到直轄市政府。正因如此,直轄市市民與其直轄市政府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而人民參與政府決策的機會,似乎也因改制為直轄市而遭到稀釋,民主赤字驟然高升。
尤其這些新設的直轄市,因面積廣大,動輒超過兩千平方公里,以致端靠直轄市政府為中心的治理,將難以充分理解轄區內各地的情形,亦難以知悉偏鄉基層的差異訴求。
再者,基層問題難以迅速上達。肇因直轄市的基層組織,並非民選機制,僅賴市政中心的單方判斷,因而導致公共問題拖延,無法在第一時間予以適切處理。
這是誰的城市?誰是這個城市的主人?民意如何「涉入」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國家公務員考試產生的文官如何取代民選鄉鎮市長?這個文官是貫徹市長的政策意志?還是會回應人民差異的公共訴求?以上是主張官派鄉鎮市長論者首先要回答的問題。
(本文已刊登於106.11.16 中時觀鑒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