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環保署成立,即積極致力於改善空氣品質,當時台灣的空氣汙染物主要為:PM10(懸浮微粒)、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其主要排放源分為固定汙染源,如工廠、營造工地;以及移動汙染源,如汽機車等交通運輸工具。當時環保署採取的防制策略有二:一為加強行政管制,嚴格監控取締,另一即為開徵空氣汙染防制費,希望外部成本內部化。
經過重重難關,終於在1995年經立院審議通過開徵空汙費,空汙費目前的徵收方式,固定排放源在營造工程部分,依其工地面積、工期等計算應徵費額,而其他固定汙染源則依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徵收。另外,移動汙染源則在購買油品時,依據油品種類而隨油徵收。台灣地區空汙費,每年約可徵得70億,專款專用於空汙防制。
空汙費的徵收對環保署而言,讓空氣汙染防制經費能夠自給自足,增強政府部門在推展空汙管制政策的力量。徵收空汙費後的具體成效,以環保署PSI指數(>100)不良天數來觀察,1987年不良日數比例約為16%,1995年開徵空汙費後,不良日數比例從1996年的6.26%,逐漸減少為2016年的0.64%。PM10、SOX、NOX等傳統汙染物的監測值也持續降低,可見空氣汙染防制費的徵收對改善台灣空氣品質確具成效。
但近年來有許多民眾質疑空氣汙染為何常呈現紫爆的現象,空汙費的開徵是否無效?其原因在於環保署於2012年正式將一項新生的汙染物PM2.5(細懸浮微粒)納入管制。
PM2.5主要來源包括道路揚塵、車輛排放廢氣、露天燃燒、營建施工及農地耕作等,或由原生性空氣汙染物轉化成之二次汙染物。
PM2.5會入侵身體,深入到肺泡,甚至沉入肺泡的微血管中,可以自由穿透人體的細胞組織,藉由血液循環,跑遍全身各處。如果細懸浮微粒中含有金屬成分,有可能會引發肺癌,因此WHO於2013年宣布PM2.5為一級致癌物。空氣汙染的管制隨著科技之進步及流行病學之證據推演,必須面對新生汙染物之挑戰。
隨著2012年PM2.5納入管制後,代表著我國之空汙管制政策進入新頁章;我們過去花了約20年的歲月來有效管控PM10、SOX、NOX等傳統空氣汙染。面對新的敵人PM2.5,也須長期的規畫與策略來改善,這些都有賴產官學研一起攜手合作來達成。(已刊登於2017.10.18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