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初步在懂得如何開會。國人開會,依照的是內政部公告而實施了數十年的《會議規範》,英美人開會依照的是ROBERT’S RULESOF ORDER。其中原則幾乎相同,無非依理行事!近有立委質疑9月10日「課審會」決議,希望主持會議的部長「敢做敢當,不要假中立」,又強力主張要課審會委員在9月23日會議中提出復議。特指出下列幾點:
首先,據《會議規範》第16條,「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其次,第78條規定:「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提請復議。」但第79條規定,若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復次,第82條又規定不得復議之事項:(13)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14)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16)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17)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換言之,已經表決決定的議程、討論方式及表決方式,不得復議。這一規定是避免有人故意藉復議妨礙議事。
查106年9月10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106年度第7次及第8次會議)審議「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國語文課程綱要」「第五學習階段(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必修課程」18學分(不包括中華文化基本教材)之「文言文課數比率」部分之決議為:「經在場委員充分討論,提出4項修正動議及表決結果如下:……。因各案投票結果均未達出席委員半數,爰決議維持原課綱草案『文言文之課數比例需符合3年平均45%至55%』(不包括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已見於當日教育部新聞稿)
「新聞稿」又說:「另有關『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第五學習階段)之推薦選文篇數及內容』議題,因已超過會議預定召開之時間,未及討論審議,爰其結果須待課審會審議大會召開下次會議續行討論及決議。」
身為立法委員,不以政治力介入獨立運作的課綱審議,是應有的修養。若立法委員不清楚議事規則,或雖清楚議事規則卻故意誤導他人,是有違職守。
請教育部官員及課審會委員明察是非,依照既定程序審查議案。
(本文已刊載於2017-09-24╱中國時報╱第A15版╱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