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的空氣品質監測統計資料顯示,空氣中的臭氧(ozone)含量已經成為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物標準指標(pollutant standards index,PSI)的主要污染物項目;94年度的空氣品質不良日數(PSI>100)有57%是因為臭氧副指標的濃度逾限使然。由於學理上推論,氮氧化物(nitrogen oxides,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係產生臭氧的前驅物(precursors),因此成為環保署空氣品質管理的重點。
行政院環保署為了改善目前空氣中臭氧濃度的存在情形,最近積極修訂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除了原本開徵的NO x及硫氧化物SO x項目外,準備新徵VOCs項目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將「環境損害成本」納入考量且採用排放量累進費率,大幅增加環境稅費的收取。此項政策預計自96年元月1日起實施,環保署並已預估每年可有效削減固定污染源的VOCs達5.65萬公噸。
此項新增的VOCs污染防制費費率,將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自96年元月起實施,採單一費率計費,每公斤20元,起徵量為1公噸(每季排放量1公噸以下免徵);第二階段自99年元月起實施,依防制區類別採排放量累計方式三級計費,徵收的項目有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甲烷、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共13種。除甲苯及二甲苯徵收費率訂為每公斤5元外,其它項目因原料成本低或暫無替代品,故徵收費率為每公斤30元至15元不等,以促使產業積極減量或變更其它低污染原物料。
雖然環保署聲稱此項環境稅費的開徵目的,在於希望透過新的機制,促使業者主動改善,以減少VOCs的排放,進而達到降低臭氧的生成濃度,以降低PSI>100的日數。但是我們要指出的疑慮有四方面,一是目前國內VOCs的合格檢測機構及人力素質絕不敷此項新增業務的需求,其次是這13個VOC項目的採樣檢測分析技術的結果可信度與可驗證性仍有極大的改善餘地,若依此等不嚴謹數據管理稽核,不免將扭曲防治成效,徒然浪費人力物力。第三點是此項稅費的開徵,將加重企業經營者在水污費、廢棄物處理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等等稅費外的另一筆稅賦負擔。即使「污染者負責」「污染者付費」的理念是正確的,但是環保署此舉會否讓這一頭只剩半條命的牛(有關產業)被剝了太多次的皮?
最後第四點質疑的是,環保署何曾研究及證實過推論的NOx及VOCs為臭氧前驅物假說在台灣地區是信而有徵的?還又只是為開徵稅費找的人云亦云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