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的管理規範,行政院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修正為至少3年且只增不減,並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的申報制度。另針對特定身分之退離職人員,增訂參與大陸地區政治活動之限制,以及相關罰則,但這可能是過度侵害人權的違法之舉。

按「法律明確性原則」,此次修正草案有諸多規範含糊籠統、定義不明之處,實已違悖此一原則。例如草案第9條有關現行應受赴陸管制的「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人員,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將現行原本毫無爭議的國家「安全」及「機密」擴及至「利益」,但何謂「國家利益」卻是極度不明確,任何公權力的行為均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如此一來豈非所有公務員都須受到管制?

又如草案第9條之3規定,機敏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大陸地區領導人主持之慶典或活動,或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其中「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也非明確,以中共「以黨領政」的模式來看,大陸地區非黨政軍的機關、團體都會具有政治性,這樣空泛的規範,甚至據以處罰人民,豈是法治國家應有的行為?

其次,草案第9條第7項規定,曾任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管制期間屆滿後,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仍應向服務機關申報。且不論此項修正理由只是「以利服務機關對特定人員赴陸資訊有所掌握」,規範目的之正當性已有可疑,於管制期間屆滿後又課予申報義務,無異是管制的變形延伸,甚至可要求終身的申報,這樣的裁量權又豈是「權勢薰天」所能比擬。

此外,草案規定原則上不得赴陸參與大陸黨政軍機關所舉辦,大陸領導人主持政治性活動或慶典,違反管制規範之處罰又操之於行政機關決定罰鍰、停發退休俸,或是追繳勳獎章。如此一來,此次修法的重點只在於賦予機關極大的管制裁量權,不但違反比例原則,更已過度侵害人權。

國家安全是生存的保障,但若認為國家安全是恣意侵害人權的尚方寶劍,這與法西斯的行徑又有何異!

(本文刊登於106年07月0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