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結婚之部分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然而是要立專法或是修改現行《民法》以落實同性婚姻,社會上卻又有爭議。

對於此問題,大法官僅指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也就是說,這是立法院的事。因此同性婚姻如何合法化的形式,將成為立法院無可迴避的課題。

同性婚姻合法化形式的爭議,主要是在有無歧視及立法的困難度。主張修改《民法》的人認為,從大法官解釋可知,落實婚姻平權就是要修《民法》,如此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並無不同,如果另立專法不但違反平等,根本就是充滿歧視的做法。

至於主張另立專法的人則認為,要真正落實同性婚姻,並非只是修改《民法》幾個條文即可解決。據統計,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等用語,高達100多種法律,涉及條文達300多條,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此等法令均須配合同性婚姻修正,修法流程曠日廢時;且在子女的認定與收養等權益問題上,也需更細緻的考量及討論。同婚合法化的國家也有不同的作法,例如比利時即不允許男同婚者收養子女,而女同婚者則可以單親母親身分收養子女。

從目前在立法院有關的婚姻平權法案來看,不論是以概括性將同婚者適用現行《民法》規定,或是透過修改稱謂,或是另立同性婚姻專章,均是以修《民法》達成同婚合法化之目的。然而綜觀這些法律草案的內容,對於同性婚姻保障密度顯然不足,除修改《民法》之外,必須一併修正《家事事件法》、《人工生殖法》、《優生保健法》、《刑法》、《國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也應討論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問題。況且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的規範是建構在異性婚姻的基礎上,無法全盤適用於同性婚姻,執行上也將遭遇困難。

事實上,在同婚合法化的國家中,直接修改民法或婚姻法者仍屬少數,大多數國家還是透過制定專法來保障同婚者的權益。在《民法》中另立同性婚專章,或是「準用」異性婚規範的條款,難道就不比另立專法還歧視嗎?落實同婚合法的重點並不在法律形式,如何讓同性婚者與異性婚者享有同樣的法律實質保障,消弭社會的對立與歧視,才是問題核心所在。畢竟法律所保障的是權益平等,而非價值觀上「黨同伐異」的認同。

由此觀之,同婚立專法或修《民法》,根本無關歧視與否,如何確保同性婚姻能得到實質的法律保障,才應是重點。

(本文刊登於106.05.27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