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為達成廢核承諾,力推太陽能發電來填補電力缺口,預計2025年達到20GW(gigawatt,十億瓦)的發電量目標,然而,太陽能發電需要大面積的土地,同時藉助民間之力,在當前太陽能光電躉購費率6.3元之下,不少地區「種電」收入比「種農」還高,引發「假種地,真種電」的道德風險。

「假種田、真種電」破壞優良農地

農委會規定,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條件有三:經農委會審核公告的不利耕作地區、高鐵沿線有地層下陷疑慮的「黃金廊道推動區」、經環保署公告的受污染農地。但中南部部分地區,由於農作收益不佳,選擇將農地轉租給光電業者,賺取租金收入,或者在優良農地上違規種電,特別是雲林縣、彰化縣、嘉義縣和台南市四個「光電大縣」。

農地種電原本立意良好,讓目前不適合耕作的農地可以有其他利用方式,但違法光電設施的設置,將太陽能板占據了優良農地,嚴重破壞農產品的生產。

台灣糧食安全存量出現危機

根據農委會統計,民國104年糧食自給率僅為31.37%,亦即有將近七成的糧食需仰賴進口,顯示出台灣地狹人稠,糧食生產不足的窘境。基於戰略考量,過去政府積極提高國內的糧食生產率,目標是達到40%以上,但是各項措施成效未如預期,政府當局不先檢討糧食存量問題,卻來鼓勵土地廣設太陽能板發電,是一件相當荒唐的事。

土地應以最有效使用為原則

陽光、空氣、水是生命賴以生存的三大要素,自古以來人類即充分利用太陽來耕種、生火,甚至作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製鹽和曬鹹魚等。如果土地被違規用於太陽能發電,未來很難恢復使用,對土地、土壤的破壞不亞於農舍、鐵皮工廠對農地的破壞。

在民國102年至105年間,地方政府已陸續廢止81座違規光電棚,大多數都位在特定農業區內,並轉而利用爭議較少的鹽業用地與地層下陷區,設立太陽能專區。但是,這些區域並非一定不能耕種或做其他運用,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對土地的適用性加以評估,以最有效使用為原則來利用,並加強設置規範,以減少土地的破壞。

台灣不適合大規模太陽能發電

觀察國外太陽能發電的地區,往往是大面積的沙漠地區,日照時間長,反觀台灣的環境,多風多雨的氣候條件,即便降雨較少的中南部全年也有約1/3的降雨天數,可用於發電的天數不多;此外,夏季還經常有颱風侵襲,也會造成太陽能發電設施的損壞,發電效率不佳。

太陽能發電並非完全無汙染

一般人常誤以為太陽能發電是「綠金」產業,太陽能發電比石化燃料發電對環境傷害較小,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在太陽能板、太陽能電池的製造過程中,仍然會排放二氧化碳,會消耗大量的水,對環境還是會產生污染,也就是說忽略了生產設備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以糧食換電力要再三思

臺灣要發展替代性能源,在糧食自給率已經很低的情況下,還要將農地拿來生產非糧食作物,這邏輯不通,而且全世界沒有國家在拿農地來生產非糧食作物。以美國從玉米變酒精的實驗來看,碳排放量是增加的,所以美國現在也不做了。

農地種電可行性要打個問號,可耕地是不能用來種電的,據國外研究,缺乏日照的土地,土壤肥沃度產生質變,長出來的作物營養含量差,因為微生物、陽光、濕度都不一樣了。農地長期種電二十年後,那塊土地就很難再做農用,或是要經過大量施肥、長期休耕的過程才行,「以糧食換電力」的農地種電政策是短視近利的作法,需要再三思。

(本文刊於2017年05月01日中央網路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