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在4月6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政府捐助的165個財團法人,如蔣經國基金會、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等單位,將重新清查列管,要求其健全財務、人事。而未來列管單位須在1年半內補正,否則主管機關將令其解散。新法是對財團法人行政改良的重要一步,但不能變成政府操控財團法人的工具。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至2016年底,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165個,基金收支2500億元,已超過政府總預算的八分之一。這些財團法人多有特別法律的依據,有122個政府捐助比例逾半,其業務收入也有7、8成來自政府部會的外包任務,形同政府部會的白手套,但因缺乏民主監督機制,以致「行政遁入私法」的苦果不斷發生。

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也指出,這些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經常偏離原設立的公益目的及業務範圍,濫設轉投資公司,以包攬原財團法人受法令限制,不得承辦的業務。該評估報告也指出,這些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所轉投資的事業,「董事待遇優渥及人事費用偏高,難謂符合公益本質,且相關監理不足」。另外,「政府捐助比例未超過50%,而年度接受政府補助收入及委辦收入合計逾50%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也未送立法院審議,恐成監督死角。

因此,政府要以「財團法人法」來清查列管上述不義之情事,明訂「防肥貓條款」,規定董事和監察人原則無給職,以避免雙重受薪,是可以認同的作法。不過,該法草案任意授權主管機關解散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作法則屬過當。因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多具有民主公益性,若要將其解散,過程應該嚴謹,宜經立法院審議及同意為佳。

此外,將立法前政府捐助原始比例達20%的財團法人,只列為加強「監督」,也非妥善。因為政府捐助比例未超過20%,但年度接受政府補助收入及委辦收入合計逾50%的財團法人比比皆是。這些財團法人也應比照德國法制,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政府參與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與監督,以避免發生弊端,例如政府把自己能控制的財團法人當成小金庫,包攬首長講稿、宣傳,或向立法院、社會說明溝通,以呼應執政需求,協助創造政績,或甚至是核銷公關費用等。

此外,筆者主張,政府更應善用《監察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由監察委員持監查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或公司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另外,也應依《審計法》第79條規定,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私人團體應做的審計事項,參照《審計法》規定執行,以徹底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民主監督。

(本文刊登於20170408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