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日昨快速通過備受工商界關切的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的案子,而為了彌補地方政府因此可能損失的稅收,行政院構思以發行公債方式來支應,並修法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支用於經常支出的限制。其實,土增稅減半的訴求早在立法院上個會期就已喧騰多時,由於財政部最後將此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自行在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調降稅率,而暫時平息了紛爭。惟這種處理方式顯然未能符合工商團體要求明確降稅的最終目的,因此便藉著這次經發會開會之機會,捲土重來,匯集所有工商代表的力量加諸決策高層,終乃突破政策障礙,逼使行政院棄守就範。
土增稅減半兩年的政策合理性,吾人已多所論析,不擬於此再敘,但檢視政府從問題伊始的態度與立場,至最後拍板定案的政策轉變,整個決策過程的定調與反覆,毋寧更讓吾人質疑與痛心。其間,看不到決策者的智慧、專業能力與責任。
首先,行政官員的抗壓性極低,單一龐大的壓力便足以讓其棄械投降,改變立場與堅持。在各方不同壓力下尋求決策的平衡點,本來就是行政部門的職責,而要發揮這樣的功能,首須具備專業判斷與評估的能力,尤其是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更是政府決策不可或變的唯一準則。截至目前為止,政府除了模糊的呼應工商界所言調降土增稅能達到振興房地市場與刺激經濟景氣的推論說辭外,未見任何行政權責單位出面清楚說明該項措施的合理性與驗證依據;對市場與景氣的活絡效果預期有多少?持續多久?對整體政府財政的衝擊預期有多嚴重?稅收的變化如何?對稅制公平性的傷害預期有多深?社會付出的代價可否回復?凡此皆是類此減稅政策政府在下決定前必須做好充分完整評估的研究與資訊掌握。草率而直覺式的以壓力大小的衡酌作為財經政策的決策模式,除徒然增加政策失敗的機率之外,更易造成延宕有效解決問題的嚴重後果。回顧往昔政府曾經採行過的許多救急權宜措施,如所言者,不勝枚舉。
其次,吾人從未見任何民主先進國家,政府的決策是以類如經發會一百二十個人的「共識」為依據的方式進行,更難以想像政府決定是否採行減稅政策,竟然是諮商企業界的意見後便據以為之的荒謬。尤有甚者,為展現落實經發會決議的魄力與決心,竟棄三百二十二項共同意見的優先執行於不顧,用超乎正常的行政效率,獨挑仍然存在爭議的土增稅減半為首項政策宣示,其討好工商團體的居心與用意,昭然若揭。吾人一再強調,從經發會的組成結構,工商代表乃占相對多數者,對於任何提議的表決早已穩立「多數」的不敗之地。如果政府認為經發會多數意見亦應列入優先執行與辦理的施政事項,則根本無須舉行經發會來討論,不如找來工商界代表直接聽取意見,更加快速與有效。茲不此之圖,則難免讓人懷疑經發會乃成為為工商界利益「背書」與「護航」的利用工具而已。
其三,根據預算法二十三條的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剩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此為複式預算制度的基本原則與精神,我國有史以來尚未有排除其限制的事例出現。如今,由於土增稅調降的稅收損失,政府擬以舉債收入支應,便率爾決定在土地稅法的修正中,加註排除該項限制,非但冒破壞預算體制的大不韙,更創下我國預算史上的惡例。既然如此,何不直接援引該條文,將相關年度「解釋」成「有異常情形」發生,便可達到相同的排除適用目的與效果,再者,財政收支劃分法雖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但決不會期待政府以類此戕害根本制度的方式來達成此項法律的要求。政府這項作法,連財劃法的立法意旨與精神都受到嚴重的傷害。為短期政策目的竟然犧牲長期制度的法律尊嚴,誠不知行政院主計處的專業堅持何在。
最後,預算的編製與分配乃一全盤整體性的資源規劃,在為土增稅稅收損失籌謀彌補財源時,政府亦應對堅持發放一百六十億元的老人福利津貼,提出充分合理的說明。既然經常收入不足,政府便應當首先檢討既有經常支出的項目中,有無可以刪減或暫停者,俾能維持經常收支的平衡。尤其是,不可輕易再增加任何新的經常支出項目。如今,陳總統授意一定要將其競選時的承諾支票列入下年度的預算中,不免讓人質疑其以政治利益而害專業決策品質的草率與唐突作法。
根據情勢判斷,土增稅減半兩年很有可能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下快速通過。然而,為免國際專業評等機構未來再將我國的財政紀律表現,列為負向調整的結果,吾人只好於此再對立法院諸公進一次諫言。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9.2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