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業組之共同意見之一,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改革,允許勞工可依個人狀況選擇至少三種退休金制度,其中包括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保險制,其他可攜式之商業退休年金制,堪稱一大突破,惟欲可長可久,必須透過精算,做好財務規劃,並建立完整的配套措施,維護勞工權益。

所謂個人帳戶制,係指勞工個人退休金於退休前按月提存金額,應存放於勞保局或其他授權金融機構設立個人退休金帳戶。而附加年金係將現行制度之一次給付更改為年金給付,亦即勞工屆齡退休時,領取退休金係按月給付一定金額。至於商業年金係為民間辦理之退休年金,由保險公司辦理。

個人帳戶制及附加年金制之差異在於前者類似個人在銀行之儲蓄帳戶,未來退休後領取金額完全由自己承擔責任,並無保險性質;後者則具有儲蓄及保險兩種特性,因為參加附加年金保險勞工,係共同擔負該年金保險基金勞運風險,但也共享基金投資成果。

由於附加年金制度之參與者之年齡差異,基本上存在世代移轉功能,即年輕工作勞工繳納保險金,而年老退休勞工領取退休金。附加年金制之另一特性為每位勞工加保時,其對退休後每月給付金額已確定,因此此種制度屬於『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相對而言,個人帳戶制則屬於『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即個人退休時所獲得之退休金額完全由每月提撥金額及其支付利息累積決定,因此由個人負擔利率風險及物價膨脹風險。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自從民國七十三年開始實施以來,企業界一直存在困擾,勞工亦未必滿意,由於各方利益立場不同紛紛擾擾十餘年,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許多負面影響。究其緣由則應歸咎當初『勞動基準法』未經完善規劃與周詳評估,即匆匆完成立法。

此次經發會在聚集全國各界代表,包括產官學、勞工、民意代表思考妥協出上述三制供勞工選擇,可謂一大突破。勞工退休金制度是否避免重蹈覆轍,從此撥雲見日,正考驗著勞工主管機關智慧及能力。

如前所述,因為這三種制度主辦單位及給付金額差異頗大,因此若規定勞工選擇後不可再更改,對於年輕勞工較有利的制度應屬個人帳戶制及其他可攜式年金制度,此乃因其不受轉業影響,這就是稱為可攜帶式的理由。

就屆齡退休及一般不願轉業之中高齡勞工而言,選取舊制一次給付或改制之附加年金制應屬有利,故其必選擇附加年金制。

不過並非所有現在正在工作的勞工都會選擇附加年金制,尤其是年輕勞工,若提撥時間過長,則採取個人帳戶制未必不利,此乃因根據統計目前國內僅百分之七企業有提撥退休準備且平均壽命為十三年。若勞工選擇個人帳戶,則自新制實施開始,企業必須按月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之退休準備金進入勞工個人帳戶內,對於勞工較有保障。相對而言,選擇附加年金制,勞工面臨領不到退休金及必須控告雇主之風險。

由以上分析可知,年輕勞工趨向選擇個人帳戶制,而中高齡勞工應會選擇現制或附加年金制,則無論是提撥率由現行之百分之二至十二,調整為百分之六,企業都必須負擔原先責任。對已提撥準備之企業而言,其提撥率降低,可降低成本。但對從未提撥企業而言,強制提撥將加重其負擔。未來政府應如何動用公權力來要求企業提足退休準備金,必須立法加以規範,避免重蹈舊制,地方政府不願配合執行之覆轍。

此外,新制強調政府財政不負擔給付退休金之原則,因此未來退休金給付風險金由勞工承擔,是否能保障勞工權益,勞政主管機關應仔細研究解決方案。尤其是開放選擇民間商業年金制度,政府宜有配套措施,避免英國馬克斯威爾(Maxwell)挪用勞退基金弊案發生。

勞工退休金新制顯然針對長久以來舊制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吾人深表肯定,惟相關財務規劃與配套措施宜求其週延,方能確保其運行無礙。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8.31青年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