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過去兩岸關係緊張,甚至是武力相向,對於有可能引起煽動效果或資料外洩的新聞媒體,政府一向管制甚嚴,唯恐重要的國家機密情報外流,或一般民眾受到不同意識型態新聞發布的負面影響。因此,短暫採訪申請有之﹔單一新聞事件專案放行有之,但絕沒有短期或長期的駐點採訪。此次開放大陸記者來台,可算是陸委會在兩岸的學術、教育及文化交流獲致許多具體成果後,進入一個新的嘗試階段。
行政院新聞局針對此一形勢,於去年11月9日公佈「大陸地區新聞人員進入臺灣地區採訪注意事項」,作為管理辦法。至於陸委會的相關配套措施,則是對公家機關提出機密保防的呼籲。由12月3日中國時報的報導,主管單位提出呼籲,除公開記者會及核准專訪外,禁絕公務員私下接受記者詢問談話。針對可能出現發言不當或是公文外洩,陸委會要求各單位新聞人員負起大陸記者的行蹤掌控,不得讓其進入辦公區。同日的報導中亦可發現,國安部門在規定研擬的過程中,堅持要在人數配額,定時定點管制上加以約束。
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劃中,列出明確的法律規範,具體說明哪些部分該報備、或提出申請,例如,需於來台前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及入境後十五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所辦理登記手續等。但也保留不少的「彈性」空間,比如說: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由規定中來看,除在明文規定部分較為嚴苛外,彈性規定的部分,主管單位似乎也可做解釋上的延伸,藉由條文的模糊化,構成一種無形的約束力量,借約束而管制。
辦法一出,台灣新聞從業人員即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報總編輯項國寧在去年11月26日接受採訪時表示,台灣對於大陸記者的採訪規範,較大陸落後數年。而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周天瑞則更進一步提出,在申請程序與來訪時間上,應全面開放,減少大陸來台記者的限制。
在大陸方面對於台灣規定的反映上,根據12月1日的中國時報報導,中共國台辦主任張銘清在辦法出爐後,即表示辦法條文過於嚴格。而一般大陸的新聞工作者則認為,來台採訪必須在一個月前提出計劃,不能隨意離開計劃採訪區,不得變更採訪計劃,不得違背善良風俗,以及抵達後必須向管區警方登記等部分,在新聞實務上會造成不便。
由此可知,行政院新聞局的辦法,除了幾個相關主管機關以業務需要與國家安全作考量,認為應從嚴管理外,其他的政府部門似乎有些也不知所從,至於台灣與大陸的新聞界,則多不以為然,至於中共官方,更表示不能理解。
而對於大陸記者的相關規定與限制,在台灣的新聞媒體工作者身上,或外國(非大陸地區)派駐在台記者(外國新聞記者申請駐華要點)的規定上都難看到。辦法的制定,似乎有些針對性。
此一議題,從新聞學的原理上來看,主管機關現行做法與學理上有不相符的地方。在傳統由英、美新聞傳播學所主張的新聞自由理念中,採訪自由、接近新聞與消息來源的自由,一向是整個大眾傳播原理的核心思想,台灣的新聞傳播發展在解除報禁之後一直朝這個方向努力。相對的,奉行共產主義報業理論的中國大陸,一直視新聞傳播事業為國家機器、傳聲筒,或宣傳工具,對於新聞採訪的管制嚴格自是不曾鬆懈,行諸於法令條文也屢見不鮮,兩者的差異原本有如天地。但是,若採用自由主義的台灣,在管理辦法上與共產主義報業思想的中國大陸看齊,或甚至更為嚴格,讓大陸的新聞官員與業者都大呼吃不消,豈不怪哉!
事實上,近年來大陸來台人士(不論合法或非法)的數目,已無法從官方數字統計中反映真實情況,這些人散居在社會各個角落,若真有心蒐集情報,也不難達成其目的。此外,隨著傳播科技的發達,部分可供分析的非機密性文件(如商業情報等)也都可由網際網路中獲取,資料搜尋者何須親自到台灣來?再從科學論證的角度來看,一串短短的數據,或一個數字,若真牽涉到機密,也不是「量」的評測所能概括。再者,這些機密流通的管道,包括電話,網際網路,傳真等等,甚至是面對面的口耳相傳,若單單以管制大陸來台的記者來達到功效,似乎把問題過度簡化。
此外,國家的資訊保護工作應落實到日常生活中,且推及全民,不僅限於政府部門﹔也就是說平日就應做好重要資料的保密,即使面對國內記者亦然。例如進入司法程序的事件,經辦人員一律不得外洩偵辦的內容。事實上,在商場上工作的人多半知道,即使無關國家機密,企業界仍有許多的商業機密需要管制,是職場工作者所必須恪遵的基本規範。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我方能善意處理大陸記者來台駐點的情況,對於要求大陸給予相同的採訪便利,也較有說服力與正當性。
我們衷心地相信,從研議開放大陸新聞傳播工作者來台駐點採訪,到大陸的兩位記者范麗青和陳斌華來台,在兩岸的新聞交流上,已邁開一大步﹔初期規定辦法的嚴格,僅僅是測試階段,源於雙方互信的不足,然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交流的增加與友誼的增長,相關規定應回到常態。畢竟,維護國家安全應由自身做起,及早養成全體國民保防與保密的共識,才是最根本的做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