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法條的修正案,包括讓運彩盈餘全數回歸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以及運動彩券發行宗旨增列「協助國際體育交流」等,雖獲得體育主管機關認同,但卻有社福主管機關,以及部分立委憂心因為盈餘專用於體育用途,將讓社福經費留有缺口。

平心而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設置之初衷即是為了寬籌國家體育經費。因為我國體育經費長期以來多依賴政府挹注,然歷年國家體育預算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比例僅約0.2%-0.3%,遠低於多數國家,不僅各項體育建設無法正常開展,對必須長期且持續斥資經營之優秀運動人才的發掘、培訓與生涯發展工作更無法落實,其中尤以優秀運動選手耗擲青春,為國爭光,卻於負傷或年長退役後未受妥適照顧,茫然無所歸依最受國人垢病。僉以社福單位獲運動彩券盈餘的金額相較獲公益彩券盈餘的金額相比甚小,但對於充實運彩基金收入卻相對較高,對國家整體體育運動發展的助益甚大,運彩盈餘可用來辦理運動人才的選訓賽輔,及選手後續就業輔導、職涯規劃、發展運動產業等。基此,本次運彩發行條例修正案其必要性。另有委員提案在運彩發行宗旨增列「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其立意良善,惟因教育部體育署單位預算中已編列「推展國際體育」分支計畫,不免令人質疑與公務預算用途重疊。

質言之,運彩盈餘專款用於國家體育建設乃是當初關心體育事務的立委、體育學者所企盼的結果,惟需注意彩券的發行宗旨和運動發展基金用途仍應用於體育選手身上,以期運動選手的選、訓、留、用、輔的經費能更加充實,讓臺灣有更多在國際體壇發光發熱的運動員,同時應確實檢討、評估運動發展基金的用途,避免流於有心人士的小金庫。

(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於105.7.1人間福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