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政府最棘手的拚經濟問題,牽涉到解決兩岸服貿乃至貨貿的問題,而前提就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何時完成立法。該條例草案通過的困難度不高,但可行性卻有待字斟句酌。執事者應掌握該條例的立法原則,並落實到各該條文中,才能完成一個可執行的條例。

因為該項條例的「立法原則」在以促成兩岸協議的健全與周延,以及兩岸協議的盡速簽署和生效,因此,立法的規制就是本諸公開透明,但談判能做到完全公開的時機,應是談判已完成,並且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的階段。是以該監督立法的草案恐怕需要大幅度的調整,減少過度「細節」的規制,以形成具有發展作為的立法。

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草案,固然有其政治立場的考量,但在民進黨已完全執政後,其所提請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就是期許行政院要貫徹執行的法制,因此民進黨宜改由行政院另行提出「院版」草案以利對照立法,同時民進黨似可在現行條文中,就該項立法的潛在問題多所考量,而為必要的法制上設計。也就是在談判前給予談判機關最起碼的「專業」尊重;不必要的事前報告應盡量減少,以免妨礙著手談判的進行。

談判中,更要給予前線談判部隊「精神奧援」,而不是「精神壓力」;談判策略絕不宜事先透露,更遑論到立法院報告,以免談判成為「輸誠」或「政治宣戰」。一旦談判完成,即刻至立法院報告,以利完成換文並避免立法院審查時再橫生枝節。質言之,在生效前宜訂定「緩衝期」,以為必要的「立法監督」,這才是該立法監督的重要規制所在。

相信國人樂見該監督立法草案盡速完成立法,俾依法有據下完成服貿協議未竟之事,而貨貿協議亦能順水推舟,找到進行談判的入口。新政府所最感迫切的「拚經濟」,始不至於落空;人民亦可因有「經濟成長」的感受,而對新政府的施政績效有感。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內容完整與否,不僅是兩岸是否重起交流的政治宣示,亦將是兩岸政經協商是否持續的政策工具。政府執事機關固然需要格外慎重以完成立法,而且不能有任何的意外效應,才是該部法制的立法最終目標。此際正當兩岸走向「冷和平」時期,立法院制定政治敏感度如此高的法制過程中,尤要步步審慎,並且句句扣緊發展需求,以為立法法之典範。

【本文刊登於2016.06.06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