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台灣金融市場競爭力與股市投資動能,金管會希望透過調整稅制著手,近日提出調整「四稅、一費」建議,包括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合理證券市場稅制、取消對股利所得收補充保費並排除納入長照保險補充保費課徵範圍、修正所得稅法,單獨增列「年金保險費」及「長期看護醫療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檢討金融營業稅合理性與將現行銀行呆帳認列費用上限由1%提高到2%以上。

對於金管會在520新政府上台前公布交接給新政府的金融政策白皮書,主動提供經驗傳承,落實新舊政府政策交接令人感佩,但對於其所提出的調整「四稅、一費」建議,筆者認為仍有待商榷。

首先,目前世界各國都對投資所得多採從輕課稅原則,吸引國內外資金,如香港股利所得免課稅;中國大陸採分離課稅,稅率20%,但持股1年以上者免稅;韓國採分離課稅,稅率14%(外國法人為分離課稅20%),都顯示我國收取高額股利所得稅明顯背離世界潮流。金管會主張促使內、外資稅負一致,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這是正確的方向,但金管會的提案內容卻將減稅利益集中在適用稅率30%以上的15萬戶家庭,不到全台600萬個報稅家庭的2.5%,所得稅率適用5%、12%的股市散戶納稅人甚至還可能因此負擔加重。

建議就綜所稅率較高的個人股東(稅率達30%以上)取得股利所得部分,比照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固定稅率20%計徵,符合內外資稅率一致的公平原則,而綜所稅率20%以下的個人股東,則維持以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這才能在提升國家金融競爭力與股市量能的同時,亦兼顧到多數低所得的投資族群,符合綜所稅量能課稅精神。至於外資投資我國發行債券的利息扣除稅率15%,較國人10%高,也應適度調降。

其次,取消對股利所得收補充保費並排除納入長照保險補充保費課徵範圍。「補充保費」收費制度包括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及超過四個月的獎金等五類,只要單筆收入逾一定額度即扣繳補充保費。但保費徵收部分有許多不合理的缺失,例如同樣是收入,利息所得可以拆單避開,股利所得卻難以規避;同樣都是投資股票,民眾投資國內上市櫃或興櫃公司配發的股利所得要扣「補充保費」,但是若投資台灣存託憑證或是海外回台第一上市的F股,其所發放的股利所得則不需要扣「補充保費」;再者,政府一方面鼓勵國人長期投資股票市場卻又用「補充保費」懲罰長期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的投資人,顯相互矛盾與不公平。

更何況投資人在領取股利所得的同時,股價也會隨之反應,對投資人而言,持有股票的總價值不變,且散戶會長期持有多數是因為虧損,在此情況下還課徵「補充保費」,勢必造成投資人強烈的被剝削感。因此,對於金管會提議取消對股利所得收補充保費並排除納入長照保險補充保費課徵範圍,筆者甚表認同。自2013年「補充保費」開收以來,讓健保財務轉虧為盈,截至2015年底,約收取2,292億元,股利所得課徵「補充保費」階段性任務已完成,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已到了該調整的時候了。

此外,未來擬對股利所得再徵收0.48%的長照保險費補充保費,也應進一步探討其合理性。若無法讓民眾繳得心甘情願、公平合理,對健保與長照制度的健全發展將是一大傷害。

最後,在我國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之際,修正所得稅法,單獨增列「年金保險費」及「長期看護醫療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短期內個人綜所稅稅收雖然會減少,但長期而言,可強化高齡化社會保障機制,節省政府每年社會福利支出,也有助提升相關產業發展,拓展稅源;訂定金融營業稅落日條款,或提高銀行呆帳認列費用上限,可大幅減輕金融業經營成本,提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

這些都是有助於金融市場發展的好建議,但若政府要一一落實這些政策,稅損相當驚人,若無替代財源,金管會的提案都將是空中樓閣,難以實現。依據財政資訊中心102年綜合所得資料推估,若股利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比照外資按20%單一稅率課稅,稅損恐高達400億元,而增加銀行備抵呆帳認列費用上限,每提升1個百分點,稅損也可能高達四、五百億元。

我們誠摯呼籲政府未來施政除應考量資本市場競爭力、產業發展,也應兼顧稅收重分配、外界觀感以及公平性等三問題,而不是急就章的提對策,如此才能讓我國資本市場得以穩健步上坦途,並為台灣的經濟再創另一個新高峰。

(本文發表於2016年5月31日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