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體育署提出報告指出電子競技非屬體育運動,引來業界和網友一片嘩然,紛紛指責政府官員眼光狹隘,當美、中、韓等國已看見電競業驚人的產值,積極投入電競業的推展時,台灣對電競業的定義仍相當傳統,甚至將之污名化,認為電競遊戲使用的不雅言語和暴戾之氣,非良善社會基礎。

平心而論,自政府組織再造後,體育運動主管機關降格被併入教育主管機關後,若將以往被視為非良善社會基礎的電競業納入教育範疇,會受到許多的反對聲浪不難理解。惟電競產業的發展方興未艾,2015年全球產值已突破百億台幣,預估今年更高達150億台幣,台灣不乏知名的電競業者和優秀的電競人才,自然不應放棄這個龐大的商機。

為推展電競業,就短期而言,政府可評估將之納入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可行性,依相關法令給予支持和輔導;就中長程而言,政府應再縝審評估體育運動歸在教育主管機關中規管的合宜性,是否應再重新組織再造,讓體育運動機關獨立於教育機關之外,能自行運作,以應付未來各種新興的運動產業和運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