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與接受彭博調查的經濟學家預測,2016年全球經濟應該會比2015年強勁,但回歸強勁、同步的全球擴張仍難以實現。在2016年全球經濟不穩定因素眾多情形下,台灣島國經濟的體質迫使我們必須邁向國際,自由化是必經的路。大陸經濟的崛起,牽動兩岸經濟發展,兩岸各項協議的簽訂是我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之一,這也是馬英九政府的政策,但兩岸經濟的談判協商在2014年遭逢重大的轉折。
各版本間的主要分歧點,簡述如下:
一、簽署前審查機制:政院版主張協商前向立院說明,聽取其意見,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民進黨團版主張簽署前應將評估報告、保障措施及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涉及國家重大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者,協商進行前,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由各黨派推派委員參與協商談判;民間版主張協商開始90日前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完成協商15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與結果,並主動公開、正式簽屬協定之18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二、立法委員參與協商機制:除民進黨團版設有規定外,政院版及民間版無此規定。
三、協商終止權:政院版主張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初審階段由行政院跨部會審查,複審階段由國家安全會議審查;民進黨團及民間版則主張由立法院議決。
四、公投審查機制:民進黨團版主張事前公投審議,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財經上之重大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事項者,於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咨請總統批准前,應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全國性公投,其公民投票結果應經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民間版則主張涉及主權事項應進行事後公投審查;政院版不論事前事後皆無公投審議規定。
五、簽署後審查機制:民進黨團版採事前審查機制;民間版與政院版皆採審議/備查並行機制,惟政院版定有審議期間限制,委員會若未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程序,視為已經審查,民間版則主張法律案審查議決通過前,視為審議不通過。
六、溯及效力:民進黨團版及民間版主張監督條例施前已簽屬之協定,應於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送立法院議決;政院版無此規定。
七、刑事責任:民間黨團版規定未經立法院議決簽屬協議者依刑法第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處罰;民間版主張涉及主權之協定若該協定損害中華民國主權,相關人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政院版無此規定。
隨著台灣總統大選的落幕,蔡英文即將成為下一屆中華民國總統,她承諾攸關兩岸交流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將在新任立委到職後列為第一優先法案,但在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下,民進黨團是否會改變提案內容,民進黨團提案能否符合民間期待,作為太陽花學運的受益者之一,民進黨會如何抉擇,完全執政的蔡英文要如何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間取捨,值得觀察。
不可諱言的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程序已阻礙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至於洽談中的貨貿,日前經濟部也已表示大選後貨貿談判全數暫停,待上層政策明確後再續商,然而面對2016年的經濟情勢,台灣沒有蹉跎的時間,時不我待,勝選的蔡英文與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的民進黨宜盡速表態,化解歧見,完成兩岸監督條例立法工作。
(本文已刊登於1050124中央日報網路報海峽視點星期專論)
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學生占領立法院議場,要求逐條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外界以318學運、太陽花學運稱之。該運動的重要訴求之一是「先立法(監督條例),再審查(兩岸服貿協議)」,要求兩岸談判、簽署協議程序能予以透明化、法制化,最終朝野與學生達成共識允諾在兩岸監督條例立法完成前不審查服貿協議,學生退場。然而,近二年了,兩岸監督條例仍然躺在立法院,尚且不論其中的政治算計,政院版、民進黨團版及民間版草案的重大分歧是監督條例難以越過的高牆。夏立言親上火線面對婉君! 【夏立言與婉君互動 談兩岸監督條例】 http://t.co/5ubqnsingd pic.twitter.com/WIDb9RZ9Xh
— 中時電子報 (@tw_chinatimes) 2015 3月 16日
各版本間的主要分歧點,簡述如下:
一、簽署前審查機制:政院版主張協商前向立院說明,聽取其意見,作為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民進黨團版主張簽署前應將評估報告、保障措施及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涉及國家重大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者,協商進行前,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由各黨派推派委員參與協商談判;民間版主張協商開始90日前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完成協商15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與結果,並主動公開、正式簽屬協定之18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二、立法委員參與協商機制:除民進黨團版設有規定外,政院版及民間版無此規定。
三、協商終止權:政院版主張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初審階段由行政院跨部會審查,複審階段由國家安全會議審查;民進黨團及民間版則主張由立法院議決。
四、公投審查機制:民進黨團版主張事前公投審議,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財經上之重大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事項者,於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咨請總統批准前,應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全國性公投,其公民投票結果應經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民間版則主張涉及主權事項應進行事後公投審查;政院版不論事前事後皆無公投審議規定。
五、簽署後審查機制:民進黨團版採事前審查機制;民間版與政院版皆採審議/備查並行機制,惟政院版定有審議期間限制,委員會若未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程序,視為已經審查,民間版則主張法律案審查議決通過前,視為審議不通過。
六、溯及效力:民進黨團版及民間版主張監督條例施前已簽屬之協定,應於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送立法院議決;政院版無此規定。
七、刑事責任:民間黨團版規定未經立法院議決簽屬協議者依刑法第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處罰;民間版主張涉及主權之協定若該協定損害中華民國主權,相關人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政院版無此規定。
隨著台灣總統大選的落幕,蔡英文即將成為下一屆中華民國總統,她承諾攸關兩岸交流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將在新任立委到職後列為第一優先法案,但在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下,民進黨團是否會改變提案內容,民進黨團提案能否符合民間期待,作為太陽花學運的受益者之一,民進黨會如何抉擇,完全執政的蔡英文要如何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間取捨,值得觀察。
不可諱言的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程序已阻礙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至於洽談中的貨貿,日前經濟部也已表示大選後貨貿談判全數暫停,待上層政策明確後再續商,然而面對2016年的經濟情勢,台灣沒有蹉跎的時間,時不我待,勝選的蔡英文與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的民進黨宜盡速表態,化解歧見,完成兩岸監督條例立法工作。
(本文已刊登於1050124中央日報網路報海峽視點星期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