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派遣人員進駐全國三十六家營運不善的基層金融機構,開啟政府整頓基層金融列車,期望改善金融體質,而由於事前計畫周詳及宣導得宜,實施以來十分順利。

根據財政部之資料,三十六家獲財政部金融重建人員進駐的基層金融機構,均屬資本淨值為負值者,亦即資產低於負債金額。換言之,這些金融機構已呈虧損狀態,並且以債養債,財務狀況十分惡劣。因此,若無法立即採取行動加以清理,未來債務將愈滾愈大。而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立,目的即是清理這類金融機構。

所謂金融重建基金,係根據今年甫通過之「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置的基金,以四年之金融業營業稅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十年保費收入為主要財源。其規模暫訂為一千四百億元,執行期間以三年為限。而重建基金整頓的對象包括淨值為負數的問題金融機構,無能力償付其債務者,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主管機構認定無法繼續經營者。

金融重建基金主要用來填補問題金融機構之負資本淨值,以補貼其他行庫進行購併損失,並且以金融重建基金支付存款戶之存款金額,確保存款戶之權益。

事實證明,金融重建基金初步成功的達成金融整頓的目的,此可由第一、二個營業日未出現擠兌情形得知。我們對於政府進行基層金融改革之行動十分贊同,畢竟這是金融改革行動付諸實施的第一大步。

眾所周知,國內金融機構因管理上的缺失,弊端叢生,擠兌風潮不斷,尤以基層金融機構為最,近十年來發生的重大擠兌風潮就有:一九九五年之彰化四信、桃園縣中壢市農會、新竹縣新豐鄉農會;一九九六年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屏東縣鹽埔鄉農會、台中八信、新竹二信;一九九七年高雄市五信及十信、一九九九年屏東縣東港信用合作社等多起。此外,金融機構之獲利能力自一九九七年以來,稅前淨值報酬率亦逐年下滑,而逾放比率及逾放金額則呈現快速攀升現象。

造成基層金融機構營運不佳原因,除人謀不臧外,主要原因為銀行業過度競爭,使其業務不斷遭到侵蝕而劇減。再加上農會信用部受制「農會法」及「銀行法」,監理機關過多,而且經營區域及經營業務項目多所限制,不如一般商業銀行,以至於當銀行家數愈來愈多時,基層金融機構之營運即遭受到資金排擠效果,業務每下愈況。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即是在排除上述監理機關過多問題,並且以政府預算協助解決基層金融呆帳。而其運作模式係仿傚美國一九九○年代初之金融重建基金(RTC)。

然而金融重建基金初步行動雖然十分成功,惟後續工作推動,則有賴相關配套機制發揮功能,方能順利達到金融重建目標。

首先,被委託而進行接收問題金融機構之大型行庫雖然由重建基金獲得補貼,然而因其概括承受問題行庫的不良債權,逾放比率將增加,其財務有惡化之虞,這可由過去政府金融救援工作之經驗及銀行合併基層金融機構事例證明。例如華僑銀行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合併雲林北港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於一九九八年四月購併台南第四信用合作社;大眾銀行於一九九八年六月購併台南第十信用合作社;泛亞銀行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購併高雄第十信用合作社,合併後負責接收或承受的銀行體質都變得更差,以致影響財務績效,因此如何防範類似情況再發生,政府應有具體作法。

其次,金融重建基金及執行購併任務之行庫因是項重整工作而擁有許多土地、房屋等擔保品,未來如何搭配資產管理公司(AMC)之拍賣機制為重整成功關鍵。目前國內有關不動產鑑價師十分缺乏且水準不一,政府應早日開放國際不動產鑑價師來台工作,並且積極開放國外資產管理公司來台設子公司,以引進資產理技術。

最後,我們對政府此次計畫周密的金融重建工作表示肯定與支持外,更希望基層金融整頓能配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積極推動基層金融機構合併成立農業銀行,期能務實地防杜農、漁會信用部所生的諸多問題,以健全基層金融秩序。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8.15青年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