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留住壽險資金、鼓勵錢進公共建設,金管會本月8日公布,未來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若投資促參公建案金額50億元以下,可事後備查,加速壽險業競標重大公建案的速度及提高投資意願
壽險公司資金,大致可區分為資本金、保證金、各種責任準備金、留存收益與保險保障基金,依其性質在金融市場上將保險資金投入各項資產,以資產組合的方式分配長短期資金去處,獲取投資收益,使資金獲得穩健增值。壽險資金又因具有長期性和儲蓄性,從收到付之間存在很長的時間差,為長期投資提供了可行條件,在資金市場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資金供應角色。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還關係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安全性和市場秩序,因此,一般而言,各國通常會要求壽險資金的投資原則必須符合所謂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與多樣性等。讓保險資金得以有效運用、管理,有益於保險業發展,但我們認為保險公司資金來自於社會大眾,因此其運用也應符合社會性原則,加上資金具長期性特徵,如能投資於交通事業、基礎建設與醫療健康等,不僅能增進公眾的福利,也有助於提高保險業的社會影響力。當然這些投資都是指在不妨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等原則為前提。
目前國內全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高達16.9兆台幣,但今年3月底為止,投入公共建設金額卻僅950億元,占壽險公司可運用資金1個百分點都不到。究其原因,一是全球經濟自由化浪潮席捲,金融活動開始向海外延伸,保險機構資產組合也逐步國際化。依據保發中心的統計,至2015年10月底,國內人壽保險資金海外投資金額高達10兆台幣,佔壽險業資金運用比率已達56.58%,投資海外金額或占比都是創新高;二是壽險資金若要透過「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方式投入公共建設、須逐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且保險業不能出任被投資公共建設董監、還有投資資金風險、資本控管過嚴,造成壽險業大多僅願以「不動產投資」,如投標地上權等方式投入,但公共建設並非只有不動產投資,嚇阻壽險資金投入基礎建設、交通建設等。
投資全球化是大勢所趨,過分干涉未必有利於保險事業發展,但法令因素過於繁瑣導致壽險資金對於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興趣缺缺,則應盡速提出配套改善。目前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若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在200%以上者,將從現行保險業投資符合促參的公建案,投資金額在5億元以下,可事後報備,放寬至投資單一促參案金額在10億元以下,且不逾保險公司淨值10%者,可事後備查;且若是最近一期及最近二年RBC都在250%以上,且無內控重大疏失及重大罰案者,投資促參公建案金額在50億元以下、且不逾淨值10%者,也可事後備查。此舉可說是為壽險資金錢進公共建設開啟了一扇大門,讓壽險資金得以去化,而不是一直錢進海外。
但公共建設具專業性,像基礎建設、交通建設,都非壽險業專長,壽險業參與這種投資,都是與其他產業合作共同投資、互為協力廠商,再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經營管理該公建案件;若壽險公司投入這麼多資金,卻無法擔任被投資對象董監,將無法有效監管資金運用,也無法對所有保戶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因此,若不能在出任被投資公共建設董監方面適度放寬,即使金管會釋出誠意放寬核備規定,投資成效恐仍不佳。
此外,我們認為壽險業投入公建資金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也不宜過嚴,這樣才能讓金管會的美意獲得進一步的落實,讓保險業資金不僅能兼顧投資安全性,收益性,也能為增進公眾福利盡一番心力。
(本文發表於2015年12月29日中央網路報)
壽險公司資金,大致可區分為資本金、保證金、各種責任準備金、留存收益與保險保障基金,依其性質在金融市場上將保險資金投入各項資產,以資產組合的方式分配長短期資金去處,獲取投資收益,使資金獲得穩健增值。壽險資金又因具有長期性和儲蓄性,從收到付之間存在很長的時間差,為長期投資提供了可行條件,在資金市場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資金供應角色。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還關係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安全性和市場秩序,因此,一般而言,各國通常會要求壽險資金的投資原則必須符合所謂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與多樣性等。讓保險資金得以有效運用、管理,有益於保險業發展,但我們認為保險公司資金來自於社會大眾,因此其運用也應符合社會性原則,加上資金具長期性特徵,如能投資於交通事業、基礎建設與醫療健康等,不僅能增進公眾的福利,也有助於提高保險業的社會影響力。當然這些投資都是指在不妨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等原則為前提。
目前國內全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高達16.9兆台幣,但今年3月底為止,投入公共建設金額卻僅950億元,占壽險公司可運用資金1個百分點都不到。究其原因,一是全球經濟自由化浪潮席捲,金融活動開始向海外延伸,保險機構資產組合也逐步國際化。依據保發中心的統計,至2015年10月底,國內人壽保險資金海外投資金額高達10兆台幣,佔壽險業資金運用比率已達56.58%,投資海外金額或占比都是創新高;二是壽險資金若要透過「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方式投入公共建設、須逐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且保險業不能出任被投資公共建設董監、還有投資資金風險、資本控管過嚴,造成壽險業大多僅願以「不動產投資」,如投標地上權等方式投入,但公共建設並非只有不動產投資,嚇阻壽險資金投入基礎建設、交通建設等。
投資全球化是大勢所趨,過分干涉未必有利於保險事業發展,但法令因素過於繁瑣導致壽險資金對於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興趣缺缺,則應盡速提出配套改善。目前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若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在200%以上者,將從現行保險業投資符合促參的公建案,投資金額在5億元以下,可事後報備,放寬至投資單一促參案金額在10億元以下,且不逾保險公司淨值10%者,可事後備查;且若是最近一期及最近二年RBC都在250%以上,且無內控重大疏失及重大罰案者,投資促參公建案金額在50億元以下、且不逾淨值10%者,也可事後備查。此舉可說是為壽險資金錢進公共建設開啟了一扇大門,讓壽險資金得以去化,而不是一直錢進海外。
但公共建設具專業性,像基礎建設、交通建設,都非壽險業專長,壽險業參與這種投資,都是與其他產業合作共同投資、互為協力廠商,再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經營管理該公建案件;若壽險公司投入這麼多資金,卻無法擔任被投資對象董監,將無法有效監管資金運用,也無法對所有保戶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因此,若不能在出任被投資公共建設董監方面適度放寬,即使金管會釋出誠意放寬核備規定,投資成效恐仍不佳。
此外,我們認為壽險業投入公建資金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也不宜過嚴,這樣才能讓金管會的美意獲得進一步的落實,讓保險業資金不僅能兼顧投資安全性,收益性,也能為增進公眾福利盡一番心力。
(本文發表於2015年12月29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