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到選舉常見抹黑、造謠等選舉「奧步」,尤其是新興科技發達及社群網站普及後,透過虛擬世界的匿名方式,針對特定候選人進行「網路霸凌」的亂象,更是履見不鮮,例如候選人或其家屬遭網友惡意合成猥褻照,並透過不明帳號四處散布。如何防制選舉網路霸凌,值得吾人關注。

一般所謂網路霸凌,係指在網路中選取若干事件或話題,以不實或非善意之方式,針對特定對象進行負面批評攻擊。將網路霸凌行為運用於選舉之中,即係選舉網路霸凌。由於網路具匿名性與傳播速度快等特性,霸凌者因身分不易洩漏,輕易送攻擊性訊息造成他人傷害,且常形成群體攻擊某特定人士之現象,被霸凌者因而處於無力招架的挨打局面。

選舉網路霸凌之影響

在選舉期間對候選人進行網路霸凌,將產生下列影響:

一、加深選民對候選人負面觀感

在網路上散播惡意不實訊息,攻擊特定候選人,直接影響透過網路接受訊息之使用者,立即對候選人有負面觀感,進而可能影響投票傾向。

二、霸凌行為之擴散效應

當網路霸凌所指涉的人事物,吸引更多人關注而形成話題時,傳統媒體亦可能強化報導,從而擴大網路霸凌之效應。

三、形成「一言堂」的網路輿論

網路霸凌效應擴大時,霸凌者取得網路言論優勢,甚至成為主流意見,將導致遭霸凌候選人之支持者不敢在網路上有所言論。在所謂「沉默螺旋效應」影響下,恐形成「一言堂」的態勢。

規制選舉網路霸凌之漏洞

霸凌行為並無確切的定義及範圍,網路上流通的公開資訊,是否構成網路霸凌,同樣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倘將所有網路霸凌一概視為違法或犯罪行為,可能引起不當限制言論自由之疑慮。然而言論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然而亦不得濫用自由,而造成他人或社會之傷害。當網路霸凌踰越法治界限,仍應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在網路上對人謾罵,合成照片或影像,或散佈不實言論等行為詆毀他人,除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並應負民法第195 條侵權行為之責任。又如在網路上載錄、轉寄色情、不雅照片或影片,可能構成刑法第235 條妨害風化罪、刑法第315 條之1及刑法第318 條之1妨害秘密罪,以及民事侵權行為之責。倘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個人資料,或以詐術取獲得個人資料,進而外洩,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以及成立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46條恐嚇罪。至於透過電子郵件、簡訊警告恐嚇他人,或透過網路搜尋不斷發佈令人不悅訊息(俗稱「人肉搜索」),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現行法制對於網路霸凌固有諸多規範,在選舉期間若有違法之網路霸凌行,雖亦可依現行相關法律予以規制,卻可能有以下不足之處:

一、候選人藉由網路霸凌,規避選罷法規範

現行選舉罷免相關法律對於候選人之言論文宣,設有一定之規範,諸如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以及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煽惑他人犯罪,違反者將處以刑罰或行政罰。然而網路霸凌行為雖有選舉文宣或言論之效果,卻因網路匿名性,或法規適用存有疑義,而不受此等規範之限制,不肖候選人自然可利用此一「巧門」,規避法律規範。

二、制裁網路不實言論的法制障礙

在網路上謾罵或散不實言論,涉及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此為目前遏阻網路霸凌之主要規範。然在訴究此等犯罪時,現行法制卻有諸多阻礙。例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才能向法官調閱通聯紀錄,但是刑法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均不符此一要件,造成檢警訴究不法者的困難,網路霸凌也就更難遏止。

強化規制選舉網路霸凌之方向

選舉的平和舉行與公正結果,攸關政府體制及民主的正常發展,倘對於選舉霸凌行為置之不理,無異容任蠹蟲蛀蝕國家根基。對於選舉網路霸凌行為自應加以規制,其方向如下:

一、提升公民素養及法治教育

遏阻網路霸凌或不實言論,最有效的方法即是透過輿論予以反制,此藉由提升公民素養及法治教育。倘民眾具有明斷是非之素養,不實言論自然無法影響輿論,甚至形成反制的力量。加強法治教育,可使民眾認知霸凌行為之惡害,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從而減少霸凌行為的發生。

二、去除制裁網路霸凌的法制障礙

網路霸凌不僅傷害他人名譽,混亂社會視聽,現行法律固然設有諸多規範,然卻也存在法制障礙,減低法律規制違法行為的效力,對於違法行為若不能予以制裁,不啻是對違法者的鼓勵。因此,應去除制裁網路霸凌的法制障礙,例如適度修正通保法有關閱通聯紀錄須「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的限制,讓檢調可合理進行搜證,以遏阻違法行為。

三、選罷法增訂有關規制網路言論之規範

選舉網路霸凌可能誤導選民投票意向,進而影響選舉的正確結果,為維持選舉的公正性,相關不法行為實應納入選罷法規範。例如候選人利用網路所為之文宣及言論,亦須受選罷法規範。尤其是候選人的「網軍」雖非一定為法定之助選人員,然其極易利用此一漏洞,進行等同於助選之行為或言論,實須立法加以規範。


【本文刊登於1041011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