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工商界團結一致地透過經發會大力推銷與爭取減稅之時,經濟部部長林信義日前在一份提交經發會產業分組的書面建議中,針對貨物稅的課徵,提案取消飲料、水泥、玻璃、橡膠輪胎等四類,並減半徵收汽車、家電、油氣等三類產品的貨物稅,這項措施的期限為二至三年。按照林部長的說法,他了解減稅或取消貨物稅會對政府稅收造成衝擊,但若因此景氣可以復甦,政府的稅收不見得會減少。這種減稅邏輯與工商界最近所主張者,若合符節、如出一轍。只是,從工商企業的立場與利益考量,為謀減稅目的能夠達成,說出如此簡單粗糙的理由與推論,吾人或可諒解;然而如今由職司國家經濟發展的部長口中,說出同樣一套邏輯,便不得不讓人對其中的巧妙時機與政策意義,表示高度的關切與質疑。
我國貨物稅原稱「統稅」,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廢除「貨物統稅條例」,同時另頒「貨物稅條例」,即今貨物稅之立法依據。自公布實施後,迄今至少歷經過二十次以上的修正,其中對於貨物稅課稅項目之調整與增刪,不知凡幾。從貨物稅歷年的變革觀察,剛開始時不但課稅項目繁多,且為充裕庫收,大多以稅源豐富的項目為課稅的標的。換言之,貨物稅課稅的財政收入目的甚為明顯。其後,隨著租稅思潮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財政收入目的乃漸次降低,課稅的經濟目的與社會目的二者所占比重反而愈趨增加。質言之,貨物稅的性質已近乎特種銷售稅。是故貨物稅的課徵是否有與營業稅重複的不公平問題,已然不再重要,而貨物稅項目的合理性乃端視其課稅的特殊目的而定。其或為寓禁於徵者,例如菸酒;或者抑制奢侈者,例如汽車、家電;或為節約能源者,例如油氣產品;或為防止污染者,例如水泥、輪胎等。當然,課稅產品的「屬性」會隨著時代環境不同與國民所得增加而不斷改變,而這也正是貨物稅允宜反映實際經濟社會狀況,適時調整修正的最主要理由。
林部長若能以此觀點提出對貨物稅的改革建議,其具備的專業性或說服力會比較強。可惜在該份書面建議中,部長指出目前貨物稅課徵項目共有菸酒、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平板玻璃、油氣、電器及車輛等八大類,原本具有「寓禁於徵」的社會意義,惟隨著經濟發展,多數產品早已成為日常用品,不再是奢侈品,故貨物稅有全盤改革的必要。既然如此,林部長就應該以此要求財政部針對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的合理性重新檢討,不適宜者即予以刪除;反之,若有新適宜的課稅產品出現,亦應大膽建議增加。然而,林部長提出的卻是為期二年至三年,現有不同課稅項目的減徵或取消。如果現行的課稅項目不合理,二、三年後恢復課稅,稅制不合理的問題仍然還是存在。既然發現目前很多家電產品皆須課稅,反而另外一些高檔的產品不為課稅標的,乃一違反租稅公平的現象,部長何不在建議取消或減徵現行課稅產品的同時,提出將那些高檔產品列入課稅的主張呢?很明顯地,經濟部雖然以貨物稅制的缺失作為支持租稅改革的理由,但其真正的居心還是在企圖利用減稅達到刺激經濟景氣的「紓困」目的。
就如同工商界的說法,經濟部除了強調減稅可以促使景氣復甦之外,從未提出客觀專業的分析與論據,足以證明政府減稅政策的實際效果。何況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減稅收入的損失須有相對財源以為因應。若誠如報導所言,財政部可能考慮以調高營業稅為之,則對整體經濟的影響效果在這一增一減之中,變化自更為複雜而亟需要於事前審慎的了解與掌控。其次,由於貨物稅與營業稅雖皆為國稅,但前者百分之十與後者百分之四十的收入乃被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因此,即使未來能以營業稅收的增加來彌補貨物稅收的減少,但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稅收的分配結果將會受到牽連而改變,此勢必又會進一步導致減稅政策結構性衝擊與困擾的產生與擴大。
其實,在年初「全國經濟發展會議」有關租稅環境的結論中,就有一項「在維持財政穩定的條件下,逐步將貨物稅定位成特種銷售稅,俾創造工商產業優良銷售稅環境」。我們承認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中,的確仍存有對民生必需品或中間投入品課稅的不合理現象。但在從事貨物稅制改革的過程中,不但要兼顧政府財政的穩定,更須進行不同部會間相關特殊稅費項目間的整合工作。要求財政部確切落實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的結論,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貨物稅的改革與調整,應該是一項更有意義與貢獻的作法。至於,假借稅制缺失而期遂行減稅目的的意圖與主張,則著實不應該是經濟部所當為者。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8.12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