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於9月1日下午,針對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駁回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並指出,因《刑法》並未規定正副議長選舉亮票違法,因此依「罪刑法定主義」認定議員亮票不違法。這代表我國法院終於認識到,應由議會自主自律來面對的困難,就應讓議會自己去面對;應以政治方法去解開的政治問題,就應交給政治人物們在政治過程中,自己用政治手段去解決。

議會主席的選舉,無論在中央或是地方,其本質都是政治。當該屬政治的能歸政治,不該屬於政治的,才能夠離開政治。法院經由判決,來認定任何人有罪或是無罪,都不屬於政治,也都不應屬於政治。當政治能夠堂而皇之地介入法院,任何人都終將有一天被政治所羈絆,除非選擇離群索居。

而政治何時會堂而皇之地介入法院?其實,就在當法院不自覺、不自醒及不自限地介入了政治,讓政治中的各種利害關係人,可以用政治的方法,例如訴諸媒體、走上街頭、扮演名嘴,為自己在法院中的勝負而努力之時。

台灣的民主政治,就一般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所經驗到的,是在媒體上充斥著名嘴所講的偏頗言論,但那正是言論與新聞充分自由的結果;在選舉時大量的人力物力之浪費與敵對政黨間之攻訐,那就是民主選舉的表現,這些都是民主政治之果,我們選擇了民主政治,就必須忍受民主政治中的果。

在民主政治發展中,真正有意義的,不是選舉亮票行為本身有罪或無罪,而在於議會中的各種行為之有罪或無罪,該不該被認定是政治行為?以及該不該由法院來認定有罪或無罪?

因此,即使我們的政治中已有太多人會用主張「司法改革」這個名詞,來表達對法官們的獨立審判之不信任;我們的社會也已經習慣用「恐龍法官」來羞辱法官們的自由心證;但我個人主張,當法院認定議長選舉亮票無罪時,應該認同並鼓勵這樣的判決,因為我們應該認同法院能夠自覺於自己在政治中的角色,我們更應鼓勵法官們勇敢地遠離政治。(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1040903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