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周玉蔻與郭台銘的誹謗官司,又讓部分媒體開始討論誹謗罪除罪化的問題。然而,這些議論,從平民的角度和上等人的角度,意義根本不同。不客氣的說,學者、記者、媒體的主張,都只站在上等人的角度,不是站在平民的立場。誹謗罪除罪化,從平民的角度,目前,不可行。

這些學者、記者、專家、媒體主張誹謗罪應該除罪化,用的是什麼理由呢?大概列一下: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主張誹謗罪「應」除罪化

有嗎?沒有。第19條只說:「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這條什麼意思,就是承認誹謗可以依法律加以限制。沒有說必須除罪化。

那究竟他們的主張怎麼來的?原來是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1年7月29日發佈了「第34號總合性解釋文」(General Comment No. 34),「誹謗法必須謹慎地處理……各國應考慮解除使用刑法對誹謗相繩,並且在任何案件中,應該只有在最嚴重的案件時才可以適用刑法,而監禁絕對不是一個恰當的懲罰……至少在處理有關公眾人物的相關評論時,應該避免懲罰對有錯誤但沒有真實惡意的報導加以懲罰」

「第34號總合性解釋文」什麼意思?誹謗最好不要用刑法,但涉及最重大犯罪還是可以用,涉及公眾報導時要注意只處罰惡意的人。還是沒有說「應除罪化」。這和廢死刑的條文很像,都說最嚴重的犯行才可以用。但什麼是最嚴重?對主張廢死的人而言,即使殺一個人都還不算嚴重,那麼誹謗一個人怎麼認定到最嚴重呢?把他罵到全家死光光嗎?

所以,國際公約沒有說絕對、必須除罪化,只說可以考慮在一般、輕案上不要處罰。上等人不該亂引國際條約來騙平民老百姓,這樣不好。

二、誹謗罪是政府或權貴迫害老百姓的工具。

他們認為,誹謗罪是皇權和專制時代,為了箍制人民的言論才設定的罪名,不允許人民講不利於統治者的壞話,是官民權力不對等的政治之罪。在現代則是權貴的武器。誹謗是一種假司法之名所行的迫害。

真的嗎?有部分是真的,但偏見更多。誹謗是一種用言論造謠破壞名譽的行為,人民說政府壞話,政府抓人,有沒有?有,文字獄很多。但是人民說人民的壞話,或政府說人民的壞話、有錢人說沒錢人的壞話呢?更多。這時候把亂罵人的抓起來,是「司法迫害」嗎?

三、誹謗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侵害新聞自由。

關記者會讓媒體不敢監督政府及公共議題,侵害新聞自由。

可是,別忘了,新聞自由只是言論自由的一小部分。記者只是少數人,為了新聞自由,把誹謗罪除罪化,其他人怎麼辦?如果我的隔壁鄰居誹謗我隨地大小便很噁心,但實際上我沒有這麼做,我卻不能告他,這會不會太超過了一點?

四、誹謗罪用民事法來處理就好了,不要用刑法。

每個主張除罪化的,最後的大絕招都是這個,認為不嚴重的行為,用民事訴訟,賠錢就好了,不要用刑法。例如醫生就這樣,他們會主張醫療糾紛除罪化,不要關,賠錢就好。結果,看病會愈來愈貴,因為醫生要儲備鉅額賠償的資本,然後又會變本加厲告訴你,最好醫死人連賠錢都不要比較好,不然為了怕賠錢,醫生會「四大皆空」都跑去醫美。

舉醫生的例子是要說,未來會有同樣的事情發生。誹謗除罪化,只要賠錢就好,那麼未來就會有人說賠錢賠太多了,最好連賠錢都不必了,也就是罵人完全沒事。不可能嗎?以美國的經驗為例,以民事侵權行為解決誹謗爭議,會有鉅大的賠償金、訴訟的拖延、及訴訟費用等問題,對於新聞媒體而言,仍構成相當的寒蟬效果。具有實力者,即易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對新聞媒體造成威脅。相對而言,一般無實力的升斗小民,其名譽真正被侵害者,也在無法付出如此大的訴訟成本之情形下,無法獲得平反。

這些理由,說完了。看得很清楚了,誹謗罪的除罪化,是對上等人有意義的事。對我們這些平民百姓,沒有好處。因為他們沒有想過,當平民老百姓被誹謗時該怎麼辦,能怎麼辦?

如果你是平民,被誹謗而名譽受損了,想要回復名譽,非常非常的困難。對方如果比你有錢,你連民事訴訟都不敢提,他可以請很多律師,你怕輸。所以只有民事賠償的話,未來的台灣,罵人會變成有錢人和上等人的專利。他們罵你沒事,你不敢告他,你罵他有事,怕破產。從平民的角度,只能期待國家當你的後盾,幫你對抗有錢人、壞人,刑事訴訟變成不可或缺的程序。

最後我們看一下大法官解釋509號的解釋理由,裏面說:「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雖然,釋字509號作成至今也有15年了,但台灣的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比15年前好很多嗎?

言論自由不是只有新聞自由而已,言論價值有高低之分,所以,新聞界如果主張為了新聞自由,對公眾報導涉及誹謗應除罪化,符合台灣的民主程度,OK;但如果主張誹謗罪全面除罪化,從平民的角度來看,對基本人權的侵害更大,甚至將完全喪失保護。試想,網路上有人亂傳你的消息,破壞你的形象,沒有刑法誹謗罪而只有民事訴訟的話,你要自己花錢去查誰誹謗你的,政府不會幫你,而且最多只能要他賠錢。他有錢的話不怕賠,沒錢的話更不怕賠(賠不到)!他不痛你很痛。你不活了又怎樣,他活得很好。

結論?主張誹謗罪除罪化的,是上等人,不是平民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