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各方努力,《教師待遇條例》修正案日前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將教師待遇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也擴大到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及特殊教育工作者;私校教師職務、地域加給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教師待遇條例》的通過,讓公教分途又往前邁進一大步。
依據《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由於歷史因素,我國人事制度一向將軍公教綁在一起,經過多年改革,軍人已建立獨立的體系,但是公務人員與教師卻仍沿用許多相同規定。
人事制度更趨完備
然而,教師無論在培育、聘任、職務、進修及退休,都與公務人員迥異,自然有必要獨立建置一套人事制度。多年來,師資培育、聘任、退休、撫卹已有一套獨立制度,如今《教師待遇條例》通過,將使教師的獨立人事制度,更臻完整。
依據《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由於歷史因素,我國人事制度一向將軍公教綁在一起,經過多年改革,軍人已建立獨立的體系,但是公務人員與教師卻仍沿用許多相同規定。
人事制度更趨完備
然而,教師無論在培育、聘任、職務、進修及退休,都與公務人員迥異,自然有必要獨立建置一套人事制度。多年來,師資培育、聘任、退休、撫卹已有一套獨立制度,如今《教師待遇條例》通過,將使教師的獨立人事制度,更臻完整。
此次《教師待遇條例》的通過,最讓社會矚目的是有關私校教師準用的問題。我國《私校法》採用的是「捐資興學」的理念,雖然設立的主體是私人,但財產一旦捐出,法人成立,私立學校即成為屬於社會公益的法人,捐資者不可再主張個人的權利,雖名為私立學校,本質就是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教師工作內容無異於公立學校,其工作量甚至更高,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與公立學校教師相同,因此,將私立學校教師納入準用,是符合法制的規定。
法規的通過與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所謂「徒法不能自行」,雖然公私立學校許多制度及規定都相同,但公立學校除學雜費收入外,仍有政府大量資源投入;而政府對私立學校雖也有所資助,但資源極為有限,除極少數宗教團體或大企業興辦外,要求興學者持續挹注經費也是強人所難之事。
資源挹注仍需配套
規範私立學校事事都要適用、準用公立學校相關規定,政府主要的目的在維持私校教學品質,真可謂用心良苦。然而,在財務並不充裕的情況,追求公私立學校齊一,政府是否也應思考一下相關配套措施?
(本文已刊登於2015.08.19國語日報/教育廣場-大家談教育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