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陣子課綱微調爭議時,曾有學生及闖入教育部,後遭逮捕。教育部原先提告,後因發生憾事,復又撤告。然而,記者闖入教育部之行為,是否屬於新聞自由或採訪自由保障的範圍,卻引起討論。討論的重心集中於釋字689號。

若查閱釋字689號解釋,可以發生是一個針對「記者跟追採訪新聞」是否合憲的解釋。相關法令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釋字689號宣告該條款合憲,記者無故跟追採訪仍應受罰。這一號解釋出來時,引起新聞界許多人士的批評,認為警察擁有太大的裁量權,本號解釋限縮了新聞自由。然而,這次課綱微調爭議發生,新聞記者卻引用此號解釋主張侵入教育部的行為合憲合法。

何以如此?主要在於本號解釋的理由書中,也指示了何種行為是可以容許的採訪行為。本號解釋的理由書有幾個重點:

一、任何人都可以當記者

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記者,主張自己要採訪,要提供新聞給大眾。

二、公共場合人人都有自由,要相互容忍,但容忍有極限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可是這個自由不是絕對的。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
所以,如果任何人用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構成侵擾之行為,如果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可以處罰。

三、新聞採訪也不能超過容忍的極限,但在公益性上可以認為有正當理由

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依社會通念不能容忍時,應該處罰。不過,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可以容忍時,不必處罰。

看完釋字689號解釋,大概還不容易理解為什麼侵入教育部的學生及記者會主張依本號解釋他們的行為不違法。簡單的說,大家都可以是記者,所以學生也可以是記者,也可以享有新聞自由。既然有新聞採訪自由,「課綱微調」這件事又和公益有關,屬於政府施政妥當性的監督,當然他們的「採訪行為」不應該被處罰。

邏輯看起來很清楚,可是卻忽略了最重要的前提:公眾場合。釋字689號解釋的意思是,公眾場合本來就是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你可以去我也可以,我只是剛好也和你出現在同一個地方,離你近了一點而已,憑什麼叫我不可以跟著你呢?

可是,如果不是公眾場合呢?我家,我可以自由進出,你可以嗎?不行。既然不行,你就是侵入,不能主張「你可以進來,我也可以進來,只是剛好出現而已」。更何況進來我家拿我的東西、亂照相、破壞我的東西,這些行為一般人誰能容忍?

所以,最諷刺的一幕出現了。台大副校長陳良基在事件發生後,批評教育部逮捕記者「非常可惡」、侵害新聞自由,社會應該群起攻之,教育部控告侵入學生也不恰當;隔天,有人要闖入他的辦公室「訪問」他(是不是記者不重要了,因為釋689號第一點…只要有心,人人都是食神!打錯了,人人都是記者),然後,他說台灣是法治國家,若外人強行入侵並破壞物品,他會報警,因為犯法就是犯法。

接下來怎麼辦呢?好吧,也許有人會說「教育部算是公眾場合,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但是台大副校長室不算公眾場合」,你我相不相信不重要,反正有人信了。

結論是什麼?要主張釋字689號,享有新聞採訪自由,請在公眾場合採訪,而且不要太超過。要不然,請去拿一張比黨證更好用的學生證,至少台大副校長會保障你的新聞自由,再不濟也可以拿來向電信業者申請學生方案,上網吃到飽比較便宜。

(本文刊登於104.08.12 中央網路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