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殷切期盼了四年多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終於在今年五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距離我國完備社會福利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又向前邁進一大步,其意義不言可喻,待未來《長期照顧保險法》通過立法、長照產業開始落實後,高達70幾萬戶長照家庭的照顧壓力將能逐漸獲得抒解。
然而,外界對於長照服務法的完成立法褒貶不一。多數輿論的重點都集中在長照財源不足與欠缺服務人力等問題上,反而忽略了長照服務法的內涵,以及後續長照保險法對於我國長照制度永續經營的重要性。或許由於明年大選將屆,若干媒體習於以政治的觀點來解讀長照法,不僅錯把長照法中用來培訓長照服務人力、建置偏遠地區服務網絡的「長照發展基金」等同於未來給付長照服務的財源,甚至質疑政府明明欠缺服務人力卻仍急於通過長照服務法。
事實上,由於立法院的「屆期不連續原則」,倘若本會期長照服務法再不通過,就只能等下屆立委改選後重新送立法院審議,或許沒有長照需求的民眾可以等,但70多萬的長照家庭不能等,為了避免不幸的悲劇一再發生,長照服務法不應繼續延宕下去。
至於服務人力的問題,勞動部過去培訓照顧服務員人力累計至今約有十萬人,但由於仰賴政府預算、缺乏市場競爭,導致服務人員時薪偏低、就業率不高,僅有兩萬多人上線。因此,即使未來開辦長照保險時人力缺口如媒體所言高達三萬人或四萬人,目前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實已超過預期的人力需求,欠缺的只是「誘因」,包括合理的薪資待遇、專業的認同,以及制度化的升遷管道等。
因此,從功能性來看,為了早日充實服務人力,長照服務法的立法絕對有其必要。舉例來說,長照服務法中明定長照服務人員的專業定位,即是上述所謂的誘因之一。此外,由於我國對於長照服務的相關措施及對於長照機構之規範散見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如同多頭馬車,亦未相互整合,因而透過長照服務法,統一規範長照服務,同時鼓勵、輔導現有長照機構轉型為法人,是為長照服務法的另項重要功能。
再者,長照服務法中對於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亦予以明確的劃分,例如教育部負責技職學校的長照教育、人力培育,而勞動部主要是著重於長照人力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以及人員的訓練與技能檢定。至於各縣市政府的建設、工務與消防單位則賦予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無障礙環境及消防安全等,此亦為我國建立長照制度及推動長照產業發展的重要關鍵。
比較特別的是,長照服務法將瑞典所謂的民主審議機制,以及預防性、外環式的社區式照護服務精神也納入法中,未來該如何落實,將會是另一項挑戰。以財政能力來看,我國賦稅負擔率遠低於瑞典,依財政部的資料顯示,2010年時合計社會安全捐,我國僅有18.5%,瑞典則高達45.4%,差距超過兩倍以上。即使不加計社會安全捐,2012年時我國為12.8%,瑞典則為34%,仍為我國的兩倍多。再以服務內容來看,此類為輕、中度失能或失智者所提供的臨時住宿、餐飲、日常生活照顧等簡易型社區照顧,其服務內容與居家服務多所重疊。因此,隨著老年人口不斷的增加,瑞典模式是否為我國長照制度必要的選項,政府恐需再衡量民眾的需求與財政能力。
最後,以荷蘭的長照制度為例。荷蘭政府為了抑制長照費用的不斷成長、提高長照服務的品質,以及擴大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參與,除了長照保險外,另外通過了社會支持法。其目的是要讓原有的長照保險專注於提供慢性、重大疾病,以及失能等有長照需求者之照護給付,而將社會支持性服務委由地方政府透過自願性團體來提供,以減輕長照保險的財務壓力。未來政府或許可以參考荷蘭的經驗,藉由政策鼓勵公益團體、非營利組織提供簡易、支持性的社會服務,以降低對於長照體系的依賴,這也許是瑞典模式外另一個可考慮的選項。
(本文曾發表於台胞好康月刊六月號)
然而,外界對於長照服務法的完成立法褒貶不一。多數輿論的重點都集中在長照財源不足與欠缺服務人力等問題上,反而忽略了長照服務法的內涵,以及後續長照保險法對於我國長照制度永續經營的重要性。或許由於明年大選將屆,若干媒體習於以政治的觀點來解讀長照法,不僅錯把長照法中用來培訓長照服務人力、建置偏遠地區服務網絡的「長照發展基金」等同於未來給付長照服務的財源,甚至質疑政府明明欠缺服務人力卻仍急於通過長照服務法。
事實上,由於立法院的「屆期不連續原則」,倘若本會期長照服務法再不通過,就只能等下屆立委改選後重新送立法院審議,或許沒有長照需求的民眾可以等,但70多萬的長照家庭不能等,為了避免不幸的悲劇一再發生,長照服務法不應繼續延宕下去。
至於服務人力的問題,勞動部過去培訓照顧服務員人力累計至今約有十萬人,但由於仰賴政府預算、缺乏市場競爭,導致服務人員時薪偏低、就業率不高,僅有兩萬多人上線。因此,即使未來開辦長照保險時人力缺口如媒體所言高達三萬人或四萬人,目前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者實已超過預期的人力需求,欠缺的只是「誘因」,包括合理的薪資待遇、專業的認同,以及制度化的升遷管道等。
因此,從功能性來看,為了早日充實服務人力,長照服務法的立法絕對有其必要。舉例來說,長照服務法中明定長照服務人員的專業定位,即是上述所謂的誘因之一。此外,由於我國對於長照服務的相關措施及對於長照機構之規範散見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如同多頭馬車,亦未相互整合,因而透過長照服務法,統一規範長照服務,同時鼓勵、輔導現有長照機構轉型為法人,是為長照服務法的另項重要功能。
再者,長照服務法中對於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亦予以明確的劃分,例如教育部負責技職學校的長照教育、人力培育,而勞動部主要是著重於長照人力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以及人員的訓練與技能檢定。至於各縣市政府的建設、工務與消防單位則賦予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無障礙環境及消防安全等,此亦為我國建立長照制度及推動長照產業發展的重要關鍵。
比較特別的是,長照服務法將瑞典所謂的民主審議機制,以及預防性、外環式的社區式照護服務精神也納入法中,未來該如何落實,將會是另一項挑戰。以財政能力來看,我國賦稅負擔率遠低於瑞典,依財政部的資料顯示,2010年時合計社會安全捐,我國僅有18.5%,瑞典則高達45.4%,差距超過兩倍以上。即使不加計社會安全捐,2012年時我國為12.8%,瑞典則為34%,仍為我國的兩倍多。再以服務內容來看,此類為輕、中度失能或失智者所提供的臨時住宿、餐飲、日常生活照顧等簡易型社區照顧,其服務內容與居家服務多所重疊。因此,隨著老年人口不斷的增加,瑞典模式是否為我國長照制度必要的選項,政府恐需再衡量民眾的需求與財政能力。
最後,以荷蘭的長照制度為例。荷蘭政府為了抑制長照費用的不斷成長、提高長照服務的品質,以及擴大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參與,除了長照保險外,另外通過了社會支持法。其目的是要讓原有的長照保險專注於提供慢性、重大疾病,以及失能等有長照需求者之照護給付,而將社會支持性服務委由地方政府透過自願性團體來提供,以減輕長照保險的財務壓力。未來政府或許可以參考荷蘭的經驗,藉由政策鼓勵公益團體、非營利組織提供簡易、支持性的社會服務,以降低對於長照體系的依賴,這也許是瑞典模式外另一個可考慮的選項。
(本文曾發表於台胞好康月刊六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