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租屋糾紛所引發的女大學生自殺事件,雖然事件已暫時告一個段落,但是,同樣租屋糾紛的劇碼與景況還是會一再地重複上演,亦即,一位女大學生拿自己生命對賭的自殺事件,我們整個社會又從中學習到那些警惕與自省!?
在過去外地就讀的學生年代裡,或是年少不拘,也可能是為了同儕關係,自個在校外租屋的情形比比皆是,就此而言,檢視學生的住宿現象就不全然在於供需之間的對應關係或分配問題,而是如何將從覓殼、租屋、簽約到搬家,視為是某種獨立能力培養的機會教育,以此觀之,女大學生的自殺悲劇,同時具足成為一項兼備肇因與後果的多重性意義,也就是說,一方面在缺乏相關的支援網絡底下,逕自讓仗義執言的年少狂妄,勢必要為這一股的義憤找到一個宣洩的出口;再者,當悲劇已然發生的同時,包括亡羊補牢在內的處理做法,還是無法讓整件爭端風波得以產生轉化的積極作用。
事實上,整起悲劇的發生,除了當事者個人憤怒管理、情緒轉換等等內在層次的認知能力外,主要的癥結所在還是在於爭端糾紛之際,各自人身權益的捍衛,除了訴諸於司法裁判外,並沒有相對有效的支援網絡,特別是擺置在當事兩造並不吻合比例原則的對峙能力底下,可能的敗訴以及後續的求償負擔,更是讓既有的怨懟更加顯得憤憤不平。準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法律觀念如何作為一種內化的公民教育,而該種法律社會關係的建制化工作要如何有效推動,這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人文工程;連帶地,扣緊人身糾紛的真實情境,那麼,現行包括輔導、管理、服務以及保護等等的機制設計,的確是有它劍及履及的改進空間。
誠然,往生者是永遠為大,但是,死者家屬所必須要承載的悲情遭遇,卻讓外人的我們多了一份的不捨,只是,當女大學生採取個人生命對賭的下場,卻還是無助益於公理正義的伸張時,身為年輕狂妄的新生世代,理當是要多一份的自覺與反省,特別是記著:對的事情所對應的不儘然是適當的方法,而最終卻有可能出現多方皆輸的共業結局。
或許,能夠渡過這一段的不堪與挫折,帶來的是迎接未來挑戰逆境的勇氣能力與社會貢獻,就此而言,莘莘學子是要為自己的人生藍圖多一些的沈澱與反省!?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