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於已日昨天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相關的草案內容包括有:在立法通過後三年內,三親等以外同時有收取費用的保母,如果帶不滿兩歲的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只能帶2個小孩,且必須取得保母證照;如果是二至六歲的幼兒,一位保母最多可帶3名,並且一定要取得教保人員證照。除此之外,該法也縮小了幼兒照顧的師生比例,這其中兩歲以下的托嬰中心每收5名幼兒必須設置1名教保人員,兩歲至三歲則是每收托10名幼兒須設置1名教保人員,而三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則是每15名設置1名教保人員,至於,幼兒人數在301人以上者,應至少設置專任護理人員及社工員各1人,而300人以下規模的園所則可以採取特約或兼任方式辦理。最後,草案裡亦首度訂定相關的罰則,諸如機構未立案、教保人員不合格、幼童專用車違規使用以及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者,都要受到罰鍰、減招、停招、停辦或撤照等等的行政處罰。
表:幼兒照顧工作人員的專業資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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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安親班)人員應具備資格 (其中一項)
1.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或幼兒園教師。
2.曾任國小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3.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4.高中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及又洏保育相關科系畢業,並經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訓練及格(訓練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組織辦理,其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的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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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人員應應具備資格 (其中一項)
1.高中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
2.修畢保母訓練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訓練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組織辦理,其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的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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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
誠然,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但是,之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的立法思維,還是存在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這是因為:
首先,扣緊幼兒身心成長的發展界面,指陳出來:保育與教育理應是一體的兩面,而有其相應於幼兒不同階段成長而來的比例原則,就此而言,該項草案的研擬不應該只是單純將過去多頭馬車的混亂情形,回歸到單一權責機關的行政管理主義上,而是有其含蓋保育、教育、社工、輔導、醫療、消防、建管之跨部會的綜融思考。準此,如何擺脫以教育為重、以幼教為本位的立法原則,這應該是日後進行條文實質審查時要審慎思辨的。
其次,關於證照取向與經驗取向之合乎資格的行政認定,亦有其深究討論的必要,僅以0-2歲嬰兒的托育照顧為例,對於嬰兒父母來說,諸如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等經常是優先於專業取向與管理取向的考量則原;再者,還原回到居家式托嬰照顧的現實情境裡,代人看顧嬰幼兒的保母,其主要的角色定位還是在於家庭主婦的本業,因此,除了界範出保母資格、收托人數等相關的消極規定外,理當是要更進一步地將事前的觀念教育、實際托嬰的管理機制以及出事後的保險制度,做整體性的串聯思考。畢竟,搭配對於新手父母所提供各種相關的托嬰資訊與注意需知事項、建立起監督支持的把關措施以及嬰幼兒人身傷害之後的賠償制度,方能讓托嬰照顧不致於淪為替代性質的兒童福利服務。
準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在於思考:如何推動嬰兒父母、家庭保母、相關協會團體以及國家公權力,來共同守候嬰幼兒的安全成長;連帶地,關於保母資格的概念內涵,也有它進一步釐清的必要,也就是說,資格取得的管道與類型應該是要多元且多樣的,而非只是範定在保母執照的狹隘標準上,至於,相與對應的在職進修與換照機制的問題意識,是否有其架接在專業支持的前提底下,以設計出相關的配套措施;連帶地,任何資格取得的進修方式,是否有具實考量到在職從業人員真實生活裡多重職務扮演的角色緊張與角色衝突?而專業資格取得的背後又是否搭配合理的薪資福利制度?以及如何清楚地規範出園所社工人員、課後中心教師的專業資格、角色扮演與功能定位?顯然,諸此種種的結構性限制,都是日後實質修法的考量重點。
總之,我們樂於見到對於國家主人翁的人身照顧,朝著建制化的方向邁進,但是,「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該項法案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解決之後又會出現那些衍生性問題,就此而言,對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的檢視標準乃是在於:可否強化父母之嬰幼兒受托照顧的相關知識與應有的親職責任?可否增權保育人員的專業知能以及繼續堅持走下去的動力?可否設計出涵括薪資待遇、福利結構、在職進修、專業支持、生涯規劃的保障制度?以及如何在現行商品化的幼兒照顧產業之外,勾勒出以國家為本位的幼兒照顧藍圖?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