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黨與在野黨間立法委員的修憲爭議,既然無法協調,果然破局,筆者唯一遺憾的事,立法委員對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在野黨竟也捨得放棄,似也違背在野黨長期主張向內閣制靠攏的需求。
其實,憲法早已解凍,過去多次憲改以來,朝總統制前進,也完成政黨輪替的任務,所須要改變者就是把應有的雙首長制精神,還給公民就好了。其中,最重要者,就是立法委員對行政政院院長的提名同意權。 多年來,總統權力無限擴大,從歷屆總統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均享盡了總統制的好處,所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不知凡幾,立法院均無法置喙, 再加上行政院院長就不信任案投票,對國會的解散,尚須報請總統核備,形成憲政上被動解散權的怪現象,致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成為總統的白手套,這是憲改實施以來最為公民所詬病之處。
實施憲改,朝總統制的方向靠攏,透過大選,選出全國公民屬意的行政領導人,不僅易於政黨民主輪替,且無內閣制的弊病,即民意代表素質差於維持公益,能力強於爭取私益,如何擔任中央大員,且依現行証據論述,內閣制下必需品:即「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是否制訂的與英、德等國家一樣完善?議長的資深、輪流制度與委員會的功能、國會警察機制,是否行諸法令、建立制度?內閣制下的政黨組織比總統制,係更嚴密、服從的。則再沿用現在的政黨協商作法,由院長決定行政所送出的法案,是否可上架討論,自然係違背責任政治的精神。
所以筆者長期支持朝總統制靠攏,始終沒有改變,因為那對台灣現況最好。則藉此憲改機會,回復立法院對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權,不僅節制總統的權力,取得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平衡,也給台灣憲政立下最好的基石。
詎現在的在野黨捨正途,欲以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政黨不分區門檻調降3%,為交換條件。固然,憲改是高度的政治協商過程,到後來是政黨問題,並非法律問題。但恢復對閣揆的同意權,既然是在野黨長期的主張,豈可任意放棄。
憲政是長期的,不是一時的,且民意如流水,誰都無法準確預測且保證,明年總統大選,到底誰是贏家。不管誰輸誰贏,難到台灣公民還要給未來的總統,那麼大且毫無節制的權力嗎? 這不僅是政治問題,更是修憲良心的問題。
至於,降低投票年紀至一十八歲,那是參政的選舉權是否應擴大到18-20歲之間的討論。易言之,憲法規定,並非在為國民選舉權、被選舉權之取得,設定積極條件。當憲法規定20歲以上才有投票權時,並未消極 侵害18歲以下人民的權力。
這次協商憲改全面失敗,其實也不用太灰心,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只要充分發揮國會的功能,對行政產生民主的制約,把總統制的精神再多借一點過來即可,在立法院本身打通任、督,真切反思,不外乎增加專業委員會的功能,據以建立資深委員制度,作為未來院長、副院長的儲備人員,並增加院長、副院長任期條款,讓人才得以出頭;廢除黨團協商,建立多數黨推動議會進行的功能:落實國會警察權制度,發揮立法委員行為法的效能;俾增加武器,對行政才能產生良性的制衡,這才是真正的憲政良心,也是兩岸最大的差異所在。
(本文刊登於104.06.26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其實,憲法早已解凍,過去多次憲改以來,朝總統制前進,也完成政黨輪替的任務,所須要改變者就是把應有的雙首長制精神,還給公民就好了。其中,最重要者,就是立法委員對行政政院院長的提名同意權。 多年來,總統權力無限擴大,從歷屆總統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均享盡了總統制的好處,所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不知凡幾,立法院均無法置喙, 再加上行政院院長就不信任案投票,對國會的解散,尚須報請總統核備,形成憲政上被動解散權的怪現象,致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成為總統的白手套,這是憲改實施以來最為公民所詬病之處。
實施憲改,朝總統制的方向靠攏,透過大選,選出全國公民屬意的行政領導人,不僅易於政黨民主輪替,且無內閣制的弊病,即民意代表素質差於維持公益,能力強於爭取私益,如何擔任中央大員,且依現行証據論述,內閣制下必需品:即「遊說法及政治獻金法」,是否制訂的與英、德等國家一樣完善?議長的資深、輪流制度與委員會的功能、國會警察機制,是否行諸法令、建立制度?內閣制下的政黨組織比總統制,係更嚴密、服從的。則再沿用現在的政黨協商作法,由院長決定行政所送出的法案,是否可上架討論,自然係違背責任政治的精神。
所以筆者長期支持朝總統制靠攏,始終沒有改變,因為那對台灣現況最好。則藉此憲改機會,回復立法院對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權,不僅節制總統的權力,取得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平衡,也給台灣憲政立下最好的基石。
詎現在的在野黨捨正途,欲以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政黨不分區門檻調降3%,為交換條件。固然,憲改是高度的政治協商過程,到後來是政黨問題,並非法律問題。但恢復對閣揆的同意權,既然是在野黨長期的主張,豈可任意放棄。
憲政是長期的,不是一時的,且民意如流水,誰都無法準確預測且保證,明年總統大選,到底誰是贏家。不管誰輸誰贏,難到台灣公民還要給未來的總統,那麼大且毫無節制的權力嗎? 這不僅是政治問題,更是修憲良心的問題。
至於,降低投票年紀至一十八歲,那是參政的選舉權是否應擴大到18-20歲之間的討論。易言之,憲法規定,並非在為國民選舉權、被選舉權之取得,設定積極條件。當憲法規定20歲以上才有投票權時,並未消極 侵害18歲以下人民的權力。
這次協商憲改全面失敗,其實也不用太灰心,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只要充分發揮國會的功能,對行政產生民主的制約,把總統制的精神再多借一點過來即可,在立法院本身打通任、督,真切反思,不外乎增加專業委員會的功能,據以建立資深委員制度,作為未來院長、副院長的儲備人員,並增加院長、副院長任期條款,讓人才得以出頭;廢除黨團協商,建立多數黨推動議會進行的功能:落實國會警察權制度,發揮立法委員行為法的效能;俾增加武器,對行政才能產生良性的制衡,這才是真正的憲政良心,也是兩岸最大的差異所在。
(本文刊登於104.06.26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