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歹徒進入校園,隨機殺害小女童案件,引起全國的恐慌與驚嚇,歸究責任之餘,是否廢死的議題,再度引起爭議,而法務部藉民氣可用,迅予簽署執行,積塵已久的黃主旺等六人死刑。藉此,全國公民,不僅可檢視各個政黨的傾向、政治人物的矛盾善變,更可為兩岸政體,面對國際特赦組織壓力下,作為共同回應該壓力,甚至進一步司法合作的橋梁。
有死刑的刑法規定及執行死刑的機制,並非野蠻象徵,因為被害者的生命法益,必須被保障才可以回復國家正義及社會正義,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文明法治國必須遵守的底線,否則,國家豪無存在的意義。這也是為什麼,縱然在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全面廢除死刑之下,屬於聯合國成員的美國、日本,仍繼續維持並執行死刑的主因。
所以,國際特赦組織及聯合國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不宜以廢死為由,逕認特定國家,違反人權,要求成立國家級的人權監督委員會,顯然對國家內政,做了過多的干預。
我國從善如流,於公元2006-2012 年間,技術上,暫不執行已判決死刑定讞的被告,並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不僅完成首份人權報告,且在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廣小組』,以回應該兩公約。
就此,法務部長羅瑩雪於2014年4月簽署杜明郎等5人死刑執行令,加上前法務部長曾勇夫(2010年3月-2013年9月),於其法務部長任內,共簽署三次,執行21人死刑,雖受到國內所謂廢死聯盟組織、人權團體、國際人權組織等的強力批判及壓力。但台灣仍有80% 以上的民意度支持,持另一層看法,認死刑應予維持並執行之。
所以,在廢死與判決、執行死刑之間,欲抓到平衡點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生命無價,兩者幾乎是零和遊戲。欲解決相關爭議,大陸的死緩制度,或許可為我國藉鏡。其係針對罪行足夠判決死刑者,在判處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兩年期滿後,受刑人將會面臨三種可能:「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則執行死刑。」
比較上,該兩年的緩衝期,比現行台灣死刑犯,經判決定讞後,不予執行死刑的擱置期限,還要短得很多。法務部長審視國內外政治情況,刻意擱置死刑的簽署,應予制度化,該死緩制度,或許可解決此類問題。
就以杜明雄、杜明郎兄弟,在大陸涉嫌連續割喉殺害三人,強盜財物案件,於台灣經更六審後,判決死刑,並於2014年4月,執行死刑在案。竟被廢死聯盟誣指兩岸協議,黑箱作業,所有的証據,均來自大陸等語。該言論相當偏頗,罔顧在台灣業經更六審判決,毫無蒐證粗糙及有刑求之情事。
將廢死主張,扯上政治操作,才是對生命權的最大傷害,而面對國際特赦組織壓力下,兩岸作為共同回應該壓力,甚至,藉此進一步建立司法合作的橋梁,反而係對人權最大的保障。
審視我國現在待執行的死刑犯,均為侵害生命法益,情節重大的的罪犯,其髮指犯行,已罪無可赦,合乎大法官在死刑的違憲審查中,所認定,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實施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屬立法形成自由,並不違憲。但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刑法已完全廢止唯一死刑的規定,對於已達判決死刑法定要件的罪犯,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權,決定最終是否判處死刑。所以,執行死刑或廢死主張,均是保護特定生命法益,而死緩制度的實施,可在兩者間,找到了一個安全瓣。
廢死也不應無限上綱到修改憲法,任意主張國內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衝突時,國內法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廢死並非普世價值,執行死刑並無違反人權,對被害人及個人生命權的保障,才是亙古不變的定律。請問國際特赦組織可以以廢死為由,干涉依國內政嗎?在野黨可以以廢死之號召,作為政治鬥爭工具嗎?更何況在野黨在公平的遊戲規則下,也可透過選舉取得政權,屆時其主張又將如何呢?
【本文刊登於104.06.16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有死刑的刑法規定及執行死刑的機制,並非野蠻象徵,因為被害者的生命法益,必須被保障才可以回復國家正義及社會正義,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文明法治國必須遵守的底線,否則,國家豪無存在的意義。這也是為什麼,縱然在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全面廢除死刑之下,屬於聯合國成員的美國、日本,仍繼續維持並執行死刑的主因。
所以,國際特赦組織及聯合國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不宜以廢死為由,逕認特定國家,違反人權,要求成立國家級的人權監督委員會,顯然對國家內政,做了過多的干預。
我國從善如流,於公元2006-2012 年間,技術上,暫不執行已判決死刑定讞的被告,並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不僅完成首份人權報告,且在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廣小組』,以回應該兩公約。
就此,法務部長羅瑩雪於2014年4月簽署杜明郎等5人死刑執行令,加上前法務部長曾勇夫(2010年3月-2013年9月),於其法務部長任內,共簽署三次,執行21人死刑,雖受到國內所謂廢死聯盟組織、人權團體、國際人權組織等的強力批判及壓力。但台灣仍有80% 以上的民意度支持,持另一層看法,認死刑應予維持並執行之。
所以,在廢死與判決、執行死刑之間,欲抓到平衡點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生命無價,兩者幾乎是零和遊戲。欲解決相關爭議,大陸的死緩制度,或許可為我國藉鏡。其係針對罪行足夠判決死刑者,在判處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兩年期滿後,受刑人將會面臨三種可能:「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則執行死刑。」
比較上,該兩年的緩衝期,比現行台灣死刑犯,經判決定讞後,不予執行死刑的擱置期限,還要短得很多。法務部長審視國內外政治情況,刻意擱置死刑的簽署,應予制度化,該死緩制度,或許可解決此類問題。
就以杜明雄、杜明郎兄弟,在大陸涉嫌連續割喉殺害三人,強盜財物案件,於台灣經更六審後,判決死刑,並於2014年4月,執行死刑在案。竟被廢死聯盟誣指兩岸協議,黑箱作業,所有的証據,均來自大陸等語。該言論相當偏頗,罔顧在台灣業經更六審判決,毫無蒐證粗糙及有刑求之情事。
將廢死主張,扯上政治操作,才是對生命權的最大傷害,而面對國際特赦組織壓力下,兩岸作為共同回應該壓力,甚至,藉此進一步建立司法合作的橋梁,反而係對人權最大的保障。
審視我國現在待執行的死刑犯,均為侵害生命法益,情節重大的的罪犯,其髮指犯行,已罪無可赦,合乎大法官在死刑的違憲審查中,所認定,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實施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屬立法形成自由,並不違憲。但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刑法已完全廢止唯一死刑的規定,對於已達判決死刑法定要件的罪犯,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權,決定最終是否判處死刑。所以,執行死刑或廢死主張,均是保護特定生命法益,而死緩制度的實施,可在兩者間,找到了一個安全瓣。
廢死也不應無限上綱到修改憲法,任意主張國內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衝突時,國內法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條約之規範。廢死並非普世價值,執行死刑並無違反人權,對被害人及個人生命權的保障,才是亙古不變的定律。請問國際特赦組織可以以廢死為由,干涉依國內政嗎?在野黨可以以廢死之號召,作為政治鬥爭工具嗎?更何況在野黨在公平的遊戲規則下,也可透過選舉取得政權,屆時其主張又將如何呢?
【本文刊登於104.06.16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