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向受人尊重的慈濟因捐款的財務財表不夠透明及基金使用受到外界質疑,各種傳言風聲鶴唳,媒體輿論沸沸揚揚,也引發大眾對財團及宗教法人財務使用的關注,並呼籲應速立法。
過去由政府及民間資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到處林立,這種非營利的組織在免稅的包裹下弊端蕞生,如捐款疑遭挪用、甚至扮演酬庸及人道疏通事件實有所聞。據悉,有些基金會董事長(或執行長)的薪酬往往高過政府部會級首長,甚至媲美總統,令人咋舌。
而宗教團體漸漸走向企業化經營已蔚為成風潮,華人世界中最知名者莫過於大陸的少林寺。而由宗教團體所成立的基金會即是一種「財團法人」,如慈濟基金會、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其每年接受各界捐款金額近百億台幣。財團法人依據民法的規定是非營利法人,但在其設立目的的範圍內,一樣可從事一般的商業活動;雖這些商業活動的收入,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但仍可維持財團法人作為非營利法人的特性。又慈善事業的基金會,依捐助章程,只要經董事會同意、主管機關核備,即可動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的一半以內用於投資,但屬於非指定用途的捐款,其盈餘不得分配,仍必須全數回歸慈善用途。也因此,慈濟旗下基金會進行購地及海外投資基金引起議論。
基金會屬財團法人,其會計及帳務處理與一般商業會計差異並不大,僅會計科目有些許不同而己。簡單來說,就是收入(包含捐款、利息或補助收入)扣除支出等於餘絀,雖有其內部會計程序及稽核制度,但無獨立的董、監事,亦無需像上、市櫃公司定期將財務報表公開上網,並經會計師及主管機關查核,難免有黑箱作業之疑。有鑑於此,如何立法讓這些財團法人的財務公開透明應是刻不容緩。
「財團法人法」草案已提出多年,但至今仍未立法通過。睽諸其立法動機在於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並鼓勵其自治,避免作過多限制,以期建構周延之法制環境,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條文中對於董、監事的職權,涉及利益迴避、薪資待遇、任期及財務使用等項多所著墨,應速立法審查通過,以期有效監督。
此外,台灣大小宮廟林立,其捐款及活動收入項目可謂琳瑯滿目;舉例來說,一般寺廟除香油錢外,每年都會定期舉辦安太歲、點光明燈、斗燈、特定法會、收驚、補運的活動,各項活動費用收取從幾百至數萬元不等;較具知名者年收入亦達數千萬至數億元台幣不等,其財務方面僅依內政部的寺廟管理辦法設立簡單的收支簿、財務清冊;資訊不夠透明,不免令人有黑箱作業、舞弊之虞,過去就曾發生數宗主持盜用廟產等情事。
日本早在1951年即實施「宗教法人法」,台灣卻只聞樓梯響。筆者以為,除「財團法人法」外,「宗教法人法」亦應同時立法來規範地方宮廟的財務,讓其財務收支也能公開透明,以減少弊端。
(本文精簡版刊於2015年3月19日中國時報,原標題:香油錢透明化)
過去由政府及民間資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到處林立,這種非營利的組織在免稅的包裹下弊端蕞生,如捐款疑遭挪用、甚至扮演酬庸及人道疏通事件實有所聞。據悉,有些基金會董事長(或執行長)的薪酬往往高過政府部會級首長,甚至媲美總統,令人咋舌。
而宗教團體漸漸走向企業化經營已蔚為成風潮,華人世界中最知名者莫過於大陸的少林寺。而由宗教團體所成立的基金會即是一種「財團法人」,如慈濟基金會、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其每年接受各界捐款金額近百億台幣。財團法人依據民法的規定是非營利法人,但在其設立目的的範圍內,一樣可從事一般的商業活動;雖這些商業活動的收入,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但仍可維持財團法人作為非營利法人的特性。又慈善事業的基金會,依捐助章程,只要經董事會同意、主管機關核備,即可動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的一半以內用於投資,但屬於非指定用途的捐款,其盈餘不得分配,仍必須全數回歸慈善用途。也因此,慈濟旗下基金會進行購地及海外投資基金引起議論。
基金會屬財團法人,其會計及帳務處理與一般商業會計差異並不大,僅會計科目有些許不同而己。簡單來說,就是收入(包含捐款、利息或補助收入)扣除支出等於餘絀,雖有其內部會計程序及稽核制度,但無獨立的董、監事,亦無需像上、市櫃公司定期將財務報表公開上網,並經會計師及主管機關查核,難免有黑箱作業之疑。有鑑於此,如何立法讓這些財團法人的財務公開透明應是刻不容緩。
「財團法人法」草案已提出多年,但至今仍未立法通過。睽諸其立法動機在於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並鼓勵其自治,避免作過多限制,以期建構周延之法制環境,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條文中對於董、監事的職權,涉及利益迴避、薪資待遇、任期及財務使用等項多所著墨,應速立法審查通過,以期有效監督。
此外,台灣大小宮廟林立,其捐款及活動收入項目可謂琳瑯滿目;舉例來說,一般寺廟除香油錢外,每年都會定期舉辦安太歲、點光明燈、斗燈、特定法會、收驚、補運的活動,各項活動費用收取從幾百至數萬元不等;較具知名者年收入亦達數千萬至數億元台幣不等,其財務方面僅依內政部的寺廟管理辦法設立簡單的收支簿、財務清冊;資訊不夠透明,不免令人有黑箱作業、舞弊之虞,過去就曾發生數宗主持盜用廟產等情事。
日本早在1951年即實施「宗教法人法」,台灣卻只聞樓梯響。筆者以為,除「財團法人法」外,「宗教法人法」亦應同時立法來規範地方宮廟的財務,讓其財務收支也能公開透明,以減少弊端。
(本文精簡版刊於2015年3月19日中國時報,原標題:香油錢透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