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判決大陸工程、中華開發工銀可要求高鐵依約贖回特別股共約11.25億元。高鐵公司公開示警,手中流動現金僅餘18億元,一但三審定案,4月底會計師財報查核,也會將特別股轉列為債,將出現帳面上破產,不改善只能接管,「高鐵破產危機」可能真的上演。
高等法院指出高鐵章程註明「特別股發行期間為4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全部收回」,也就是無論高鐵有沒有賺錢,到期後都應依發行價每股9.3元買回特別股,遵循法制精神,高院判決算是不偏不倚。
我們要指出,雖然以此判決,在3審定讞後可能引起一連串特別股贖回潮,但是目前只有11.25億,其他的也需要相當的時間確定。當前的社會氛圍對高鐵真的破產應如何面對?而且由於馬政府的民意支持度相當的低,逕行處理高鐵可能無法取得社會的信任。因此我們認為目前正確的作法,應是讓是確保高鐵公司的營運如常,讓社會對高鐵問題做充分的了解與討論,時間拖過去,在明年新的政府上來後,再做最後的處理,則社會成本較小。
雖然高鐵公司、交通部、高鐵局等陸續發表悲觀言論,但站在高鐵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高院依法判決或許並未惡化高鐵處境,反而是,若能依BOT合約加快執行收購、重整、OT(營運-移轉)等程序,儘快解決高鐵財務危機,對於台灣社會也可能是利多於弊。而關於社會的不安,有幾點可以先釐清。
第一,「高鐵破產,並不表示停駛或營運中斷」。除了政府一再地宣示,我們應該可以相信。另外從2014年上半年財報來看,未攤提折舊前的毛利半年就產生135.83億元,採用運量百分比法提列折舊後,半年盈餘50.83億元。從營收來看,2014年全年累計營收高達360餘億元,即每天約創造1億元的營收,不論是從盈餘還是營收的角度來看,高鐵的現金流量都非常驚人。確實,若折舊方法改回直線法或展望未來運量未達預估水準,仍然可能讓盈餘轉負。但無庸置疑的,單就高鐵公司當前現金流動的情況來看,維持每日營運並不困難。況且近幾年高鐵經營漸入佳境,屏除折舊與利息費用,營運前景看好,高鐵是典型的「財務危機存在,卻沒有營運危機」的破產案例。
第二,「3900萬不一定全民買單」,社會無需多慮。從公司法的定義來看,「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就是破產。依據營運合約,首先,收買價格必須由第三方專業鑑價機構所鑑定,然依高鐵目前的資產負債表來看,帳上資產價值5010億元,負債4528億元,再考量通膨率、高鐵經營價值、站區的開發收益等等,資產重新鑑價後,政府接收的價格應不至於有高達3900億元之譜。其次,政府收買3900億元中含了融資的3600億,這部分是債權移轉,並不需立即的支出。況且若高鐵透過破產、清算與重新招標等財務手段;以OT方式標給另一家非高鐵原始股東之公司營運,其間所產生的權益與收益,也可由政府收回,這些都未考量。「3900億全民買單」言過於實,應該等重新鑑價後才能定案。
第三,讓高鐵公司破產重整才能重生。對於一家累積虧損嚴重公司來說,唯有破產重組,先把債務結清後,才有辦法引進新資金,讓企業重生。就高鐵現況來看,BOT中最因難的建造期B (Build)已經完成,目前營運蒸蒸日上,加上預期鑑價後龐大的資產價值,以及未來驚人的現金流量,相信國內、外會有許多業者都十分感興趣。且對於政府來說,接管後利用現有法制基礎,循重整或破產相關規範,藉由合理的減、增資,再進行OT方式標給另一家公司營運,用新的條件來給予特許營運,評選由能對國家社會最大回饋的公司得標,尋求新的經營團隊,未嘗不是一個創造更大效益的解決方案。
高鐵象徵台灣的進步,健全高鐵財務使其永續經營,勢在必行。我們建議未來政府處理高鐵財務問題,應把握二大原則。
首先,回歸BOT精神,依合約解決高鐵財務危機。英法海底隧道鐵路也曾發生財務問題,經歷過兩次破產,兩次減資再增資,處理壞帳健全財務,已使英法海底隧道鐵路得以持續經營。
其二,應公開透明,持續社會溝通。先前交通部包裹式財改方案讓外界霧裡看花,雖然先減資再增資方向合宜,但卻一口氣延長特許權40年,綁入增資條件,引發各界疑慮,圖利財團的言論盛囂塵上。2014年太陽花事件的教訓,就是服貿利大於弊講不清楚,未來財改案應該公開透明,讓社會大眾都明白了解,這才是政府應有的作為。
高鐵確確實實改變了台灣的生活圈,融入台灣人的生活中,衷心期盼高鐵財務危機能夠合宜解決,永續經營,服務社會。
(本文刊載於2015年3月9日中國時報)
高等法院指出高鐵章程註明「特別股發行期間為4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全部收回」,也就是無論高鐵有沒有賺錢,到期後都應依發行價每股9.3元買回特別股,遵循法制精神,高院判決算是不偏不倚。
我們要指出,雖然以此判決,在3審定讞後可能引起一連串特別股贖回潮,但是目前只有11.25億,其他的也需要相當的時間確定。當前的社會氛圍對高鐵真的破產應如何面對?而且由於馬政府的民意支持度相當的低,逕行處理高鐵可能無法取得社會的信任。因此我們認為目前正確的作法,應是讓是確保高鐵公司的營運如常,讓社會對高鐵問題做充分的了解與討論,時間拖過去,在明年新的政府上來後,再做最後的處理,則社會成本較小。
雖然高鐵公司、交通部、高鐵局等陸續發表悲觀言論,但站在高鐵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高院依法判決或許並未惡化高鐵處境,反而是,若能依BOT合約加快執行收購、重整、OT(營運-移轉)等程序,儘快解決高鐵財務危機,對於台灣社會也可能是利多於弊。而關於社會的不安,有幾點可以先釐清。
第一,「高鐵破產,並不表示停駛或營運中斷」。除了政府一再地宣示,我們應該可以相信。另外從2014年上半年財報來看,未攤提折舊前的毛利半年就產生135.83億元,採用運量百分比法提列折舊後,半年盈餘50.83億元。從營收來看,2014年全年累計營收高達360餘億元,即每天約創造1億元的營收,不論是從盈餘還是營收的角度來看,高鐵的現金流量都非常驚人。確實,若折舊方法改回直線法或展望未來運量未達預估水準,仍然可能讓盈餘轉負。但無庸置疑的,單就高鐵公司當前現金流動的情況來看,維持每日營運並不困難。況且近幾年高鐵經營漸入佳境,屏除折舊與利息費用,營運前景看好,高鐵是典型的「財務危機存在,卻沒有營運危機」的破產案例。
第二,「3900萬不一定全民買單」,社會無需多慮。從公司法的定義來看,「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就是破產。依據營運合約,首先,收買價格必須由第三方專業鑑價機構所鑑定,然依高鐵目前的資產負債表來看,帳上資產價值5010億元,負債4528億元,再考量通膨率、高鐵經營價值、站區的開發收益等等,資產重新鑑價後,政府接收的價格應不至於有高達3900億元之譜。其次,政府收買3900億元中含了融資的3600億,這部分是債權移轉,並不需立即的支出。況且若高鐵透過破產、清算與重新招標等財務手段;以OT方式標給另一家非高鐵原始股東之公司營運,其間所產生的權益與收益,也可由政府收回,這些都未考量。「3900億全民買單」言過於實,應該等重新鑑價後才能定案。
第三,讓高鐵公司破產重整才能重生。對於一家累積虧損嚴重公司來說,唯有破產重組,先把債務結清後,才有辦法引進新資金,讓企業重生。就高鐵現況來看,BOT中最因難的建造期B (Build)已經完成,目前營運蒸蒸日上,加上預期鑑價後龐大的資產價值,以及未來驚人的現金流量,相信國內、外會有許多業者都十分感興趣。且對於政府來說,接管後利用現有法制基礎,循重整或破產相關規範,藉由合理的減、增資,再進行OT方式標給另一家公司營運,用新的條件來給予特許營運,評選由能對國家社會最大回饋的公司得標,尋求新的經營團隊,未嘗不是一個創造更大效益的解決方案。
高鐵象徵台灣的進步,健全高鐵財務使其永續經營,勢在必行。我們建議未來政府處理高鐵財務問題,應把握二大原則。
首先,回歸BOT精神,依合約解決高鐵財務危機。英法海底隧道鐵路也曾發生財務問題,經歷過兩次破產,兩次減資再增資,處理壞帳健全財務,已使英法海底隧道鐵路得以持續經營。
其二,應公開透明,持續社會溝通。先前交通部包裹式財改方案讓外界霧裡看花,雖然先減資再增資方向合宜,但卻一口氣延長特許權40年,綁入增資條件,引發各界疑慮,圖利財團的言論盛囂塵上。2014年太陽花事件的教訓,就是服貿利大於弊講不清楚,未來財改案應該公開透明,讓社會大眾都明白了解,這才是政府應有的作為。
高鐵確確實實改變了台灣的生活圈,融入台灣人的生活中,衷心期盼高鐵財務危機能夠合宜解決,永續經營,服務社會。
(本文刊載於2015年3月9日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