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日前修正公布,將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門檻,由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百分之五,降低至百分之三點五,至於補助金額仍為每年每票五十元。一般認為修法有利於小黨,並可促進多元政黨政治發展,惟部分政黨及政治團體認為,門檻依舊過高,仍在保障大黨利益。
政黨應否接受國家公費補助?向來存有爭論。反對者認為,政黨若接受公費補助,會使政黨受制於公權力。倘補助制度設計不公,將減損政治活動的公正性,以及造成政黨間的機會不平等,而公費補助耗資過大,形成國家財政的嚴重負擔。然而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運作主體,亦為議會民主主義制度之核心,藉由實現政黨政策,發揮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之功能。政黨既肩負維繫民主政治之重任,倘無建全之財務,實難維持其運作,間接將損及民主政治之穩定。因此,為維持政黨正常運作,同時避免其違法籌募政治資金,國家給以公費補助實有必要,先進國家亦多有立法資助政黨之例。
若干國家對政黨公費補助,多以國會議員選舉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例如德國政黨補助款門檻百分之零點五;奧地利則是政黨在眾議院選舉得票率達百之一以上;日本則是以國會選舉得票百分之二作為門檻。由此觀之,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5項有關政黨競選補助規定,不僅修法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百分之五的門檻過高,即使修法後降低至百分之三點五,亦仍嫌偏高,明顯不利小黨發展,似違悖政黨機會平等原則。
然而許多國家固將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但卻非唯一標準,亦有輔以議員席次或各選區得票率等其他條件之規範。例如法國的政黨補助規定,須政黨或政治團體在下院第一輪選舉中,五十個選區以上都推出候選人,並在每個選區都獲得至少百分之一選票。奧地利、日本除以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門檻之外,另規定擁有國會議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亦得領取補助。另外,英國非以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而規定政黨必須擁有二席以上國會議員議員才能獲得補助。就此而論,我國政黨補助門檻雖高於其他國家,但僅以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作為單一規範,實未如其他國家複雜,或更形嚴格,若以此批評扼殺小黨生存空間,悖離政黨機會平等原則,恐失之偏頗。
儘管政黨公費補助存有諸多批評,然不可抹煞其對民主政治發展的正面功能。事實上,從當前政治發展趨勢來看,政黨補助制度應否建立,並非問題所在,真正關鍵在於該採取何種補助方式及助門檻,才能符合公平客觀,避免政黨「國家機關化」或「官僚化」的危險,而同時兼顧政黨機會平等,以及國家財政負擔。補助門檻過高固然造成政黨間的不公平,但若完全毫無任何限制,不唯損及國家財政,恐亦形成政黨間的逆平等。因此,政黨補助門檻不宜一成不變,實應隨國家政經情勢變化,而適時為動態平衡調整。選罷法修法調降政黨競選補助門檻,應是順應此一趨勢的作法。
政黨應否接受國家公費補助?向來存有爭論。反對者認為,政黨若接受公費補助,會使政黨受制於公權力。倘補助制度設計不公,將減損政治活動的公正性,以及造成政黨間的機會不平等,而公費補助耗資過大,形成國家財政的嚴重負擔。然而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運作主體,亦為議會民主主義制度之核心,藉由實現政黨政策,發揮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之功能。政黨既肩負維繫民主政治之重任,倘無建全之財務,實難維持其運作,間接將損及民主政治之穩定。因此,為維持政黨正常運作,同時避免其違法籌募政治資金,國家給以公費補助實有必要,先進國家亦多有立法資助政黨之例。
若干國家對政黨公費補助,多以國會議員選舉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例如德國政黨補助款門檻百分之零點五;奧地利則是政黨在眾議院選舉得票率達百之一以上;日本則是以國會選舉得票百分之二作為門檻。由此觀之,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5項有關政黨競選補助規定,不僅修法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百分之五的門檻過高,即使修法後降低至百分之三點五,亦仍嫌偏高,明顯不利小黨發展,似違悖政黨機會平等原則。
然而許多國家固將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但卻非唯一標準,亦有輔以議員席次或各選區得票率等其他條件之規範。例如法國的政黨補助規定,須政黨或政治團體在下院第一輪選舉中,五十個選區以上都推出候選人,並在每個選區都獲得至少百分之一選票。奧地利、日本除以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門檻之外,另規定擁有國會議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亦得領取補助。另外,英國非以國會議員選舉總得票率作為補助依據,而規定政黨必須擁有二席以上國會議員議員才能獲得補助。就此而論,我國政黨補助門檻雖高於其他國家,但僅以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作為單一規範,實未如其他國家複雜,或更形嚴格,若以此批評扼殺小黨生存空間,悖離政黨機會平等原則,恐失之偏頗。
儘管政黨公費補助存有諸多批評,然不可抹煞其對民主政治發展的正面功能。事實上,從當前政治發展趨勢來看,政黨補助制度應否建立,並非問題所在,真正關鍵在於該採取何種補助方式及助門檻,才能符合公平客觀,避免政黨「國家機關化」或「官僚化」的危險,而同時兼顧政黨機會平等,以及國家財政負擔。補助門檻過高固然造成政黨間的不公平,但若完全毫無任何限制,不唯損及國家財政,恐亦形成政黨間的逆平等。因此,政黨補助門檻不宜一成不變,實應隨國家政經情勢變化,而適時為動態平衡調整。選罷法修法調降政黨競選補助門檻,應是順應此一趨勢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