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有意依照原訂的稅改時程,提出遺贈稅法的修正案,將稅率、稅基以及課稅級距等作一合理的調整。簡言之,財政部的主張是稅率可以調降,級距可以簡化,甚至免稅額亦可以提高,但同時卻也須要檢討限縮不公平的減免優惠。更重要的是,遺贈稅目前絕對不能廢除。惟這項代表財政部長何志欽主要稅改理念的修法,尚未送到立法院審議,某些立法委員即已迫不及待的主動提案廢除遺贈稅的課徵,此一舉動增添了未來法案審查時的變數,財政部面對此情勢,允宜事先作好萬全的準備。專業的部分,財政部可以根據數年前「財政改革委員會」的研究報告,佐以客觀財政現實,據理力爭;輿論的部分,財政部則應該儘速召開各種形式的公聽會或論壇,廣咨民意,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

有錢人最怕的兩種課稅,一為所得稅,另一是遺贈稅。前者針對的是有錢人生前賺取的所得「流量」課稅;後者則是針對有錢人死後累積的財富「存量」開刀。在各種所得類別中,有錢人最依賴的是資本利得,包括利息、股利及財產交易所得等;相對地,一般人則是以勞力所得例如薪資等為多。根據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利息所得可享受二十七萬元內的免稅,股利所得因「兩稅合一」而有扣除額抵稅,尤有甚者,證券交易所得則完全免稅。至於,土地交易所得稅,由於是透過弊端叢生的土地增值稅來課徵,致使其實際課稅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上我國個人所得稅採屬地原則,國外所得無須課稅,此亦成為有錢人規避所得稅負的常用管道。凡此種種皆明顯地可以看出,我國的有錢人其實並不需太擔心其生前的所得被課重稅,惟一剩下須憂慮的乃是其死亡時將被課到的遺產稅或在生前為財產轉移時會被課到贈與稅。遺贈稅的課徵代表了對有錢人最後的「清算」把關機會,如果連遺贈稅都沒有了,則想見未來我國社會,不但同一世代間的所得分配不均問題會益愈嚴重,尤有甚者,有錢人財富移轉所造成的代際間貧富懸殊現象亦將更為惡化。這種社會的發展趨勢應該不是全體國人所樂見。

惟有錢人的政治關係良好,避稅力量強大,對立法委員的影響亦較直接與有效,財政部為抵擋此龐大的壓力,除了須有勇氣堅持專業原則之外,尚需要將其公開訴諸民意,尋求社會輿論的支持,俾作為遺贈稅合理改革的後盾。為達此目的,以下幾點乃是全體國人應該共同省思的嚴肅課題:

其一,現階段遺贈稅的課稅目的與功能到底符不符合社會需要或價值?任何一項強調重分配或公平意義的課稅,都不可避免的會對被課稅者的經濟行為造成干擾或扭曲,進而增加其交易或選擇成本。有錢人可能因為遺贈稅的課徵而降低了累積財富的努力誘因,亦可能為了逃避遺贈稅的課徵而過度浪費時間與資源於租稅的規劃。這些都是課稅為達公平目的所付出去的效率代價。在社會價值的「光譜」上,效率與公平乃分屬在兩個端點,取其一者,必定須犧牲另一,其中所涉及的是政策性的選擇與取捨。目前社會對此一種價值的輕重與定位何在?須要大家一起深思。

其二,現階段遺贈稅的課稅效果到底如何?提案廢除遺贈稅的立委認為,有錢人透過生前租稅規畫,政府根本就課不到稅,違背了遺贈稅的課稅精神。然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九十四年度適用最高稅率者所繳的遺贈稅乃占總稅額的百分之四十七。此外,遺產淨額在四千萬以上者占申報案件的一成左右,但其繳的稅額卻超過總稅額的七成。可見就納稅者而言,遺贈稅的課徵仍然具有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或許被課到稅者的確只是所有申報者中的一小部分(約百分之五),但倘若連此一課稅效果皆放棄而廢除遺贈稅,其政策的合理性與說服力何在?須要大家一起判斷。

其三,現階段遺贈稅的課徵到底是不是造成資金外流的主因?在國際化與自由化的大環境下,資金的移動或進出很難加以限制或管制。我們並不否認租稅可能是投資者從事資金安排時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不論是學理或實證上的討論,都一致發現租稅既不是資金移動選擇的「充分」亦不是其「必要」的條件。換言之,遺贈稅的課徵並不一定會造成資金外流,同樣的,遺贈稅的廢除亦不表示資金就會因而回流。有錢人每次在訴求減免稅時,皆一再強調如此資金才會根留台灣,這樣的說法作為政策決定的邏輯基礎何在?須要大家一起評定。

如果在益趨M型化的社會結構中,所得與財富平均化價值仍然是我們追求或在乎的目標;如果在所得稅的稅負分配不公未改善之前,任何一項尚能發揮重分配功能的課稅仍然值得珍惜;又如果在資金自由移動的市場競爭機制下,租稅的課徵並不會構成我們所擔心的資金回流的障礙。那麼,當大家在評斷現階段遺贈稅應否廢除時,答案的否定應該是很明顯與確定的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6年3月20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