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信房屋及住商不動產兩家房貸業者進行「大台北金融機構舊房貸利率調查」,評選出大台北地區金融機構平均房貸放款利率偏高的十大銀行,評選出「十大狠心房貸銀行」。

在目前經濟不景氣中,偏高房貸放款利率,無異罔顧房貸戶之生存權。由去年五月起以來央行已宣佈降息達十二次,目前銀行存款利率水準已跌至百分之二左右,但還有不少民眾的房貸利率卻依舊維持在百分之八以上,部分銀行房貸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

由於這種利率水準遠高於央行認可水準,銀行業者基本放款利率的調降幅度顯然遠不及存款利率的降幅,銀行未適度調降房貸利率反映央行降息一事,並試圖以「違約金」綁住消費者。此舉引起了公平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紛紛要求各銀行檢討對於提前還款或解約的房貸戶收取違約金的合理性。

部分銀行表示房貸利率降不下來,是因為逾放比率過高,但逾放比過高是銀行經營不善,且政府也以百分之三的營業稅供銀行來打銷呆帳,可說是以民眾利益來貼銀行的營運利益,因此,銀行不可再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外,雖然央行已經十二次降息,但部分銀行由於固定利率存款戶比例過高,資金成本無法立刻下降,成為銀行的舊房貸利率無法立刻調降的原因之一,也轉嫁到房貸戶可說是不盡公平。

由此可知目前中央銀行寬鬆的利率政策,並未使一般民眾受惠,而銀行同時卻又趁機擴大貸款利差,從中轉取利潤,根本是把銀行過去經營不善過失,轉嫁到房貸戶身上。而存款利率偏低導致靠存款孳息的人民及社會團體,其生活或生存無以為繼,是侵犯人的生存權,等於是以經濟強者欺壓經濟弱者「殘暴的資本主義」之另一寫照。

「舉新還舊」在目前房地產一片不景氣當中和轉貸手續支出費用過高使得困難重重。由於房屋的現價往往影響轉貸所能獲得的貸款額度,例如在汐止地區,房價一片慘跌,轉貸時以房屋現值鑑價,所獲得的金額勢必與之前的貸款金額差一大截,較不適合轉貸。此外,如果當初購屋時銀行並未鑑價,而是直接以房價的七成、八成貸放,民眾在轉貸時幾乎都面臨「舉新還舊」價款不足,而必須自掏腰包補足缺口的狀況,民眾手上有沒有閒置資金,將是轉貸時需考量的重點。民眾轉貸時,成本除了考量代書費、塗銷及重新設定費,還需考量原銀行是否有提前還款需支付違約金的規定,銀行通常收取違約金約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左右。

銀行若有對舊房貸戶收取偏高的違約金,銀行將可能涉及用高額違約金綁死消費者,而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另外,銀行可能透過墊高轉貸成本的方式,綁住房貸戶。銀行之間是若有一致不降息的行為,等於是「高利貸」行為,導致有涉及聯合行為的可能。

對於銀行擴大利差,目前中央銀行雖以專案金檢促降房貸利率為應對,公平會及財政部,絕對有使得上力的空間,「公平交易法」上有關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罰則,以及銀行法第三十七及四十條,有關放款利率的訂定,都是行政機關對目前存放款利差過大,可以對銀行具體裁罰的依據。

為了達到銀行降低房貸利率的目的,,政府應有讓雙方資訊恢復平等的義務及回歸最基本的市場機制層面。房貸利率定價,須符合資訊透明、利率敏感度高、有效反映市場資金狀況、有助解決舊房貸戶利率偏高,並有利於導正基本放款利率。銀行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應主動告知客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資訊透明化精神;銀行若未告知,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利率調升,仍按原利率計息,若利率調降,則按調降的利息計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1.31中央日報全民論壇)